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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1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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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bin “漏电保护主要是防止直接接触。”,这个我认为不对。
你认为不对,建议你拿出理由来。怎么个不对!我们说,接地系统型式也好,漏电保护动作也罢,主要是防止人员相-地电击事故。
TN-C系统漏电保护不一定动作,对漏电保护来说是有这个可能。比如,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是绝缘的。但是,这样相线与零线一定构成短路事故,一般来说短路保护不动作,过流保护应该动作。退一步,即使过流保护也不动作,因为短路电流小于过流保护动作值。即使人碰触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漏电保护也不动作,就算大部分电流都从零线回到电源。漏电保护不动作,说明流过人体的电流,不对人身造成伤害,那么我们为什么非得让其动作呢?如果,那时人碰触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经过人体电流达到漏电保护动作值,漏电保护一定动作,人就可以避免电击。
建筑电气业内有人认为,TT系统的路灯的接地电阻可以大到150欧姆,让漏电保护来替代切断电源。那么,我们要这个150欧姆干什么呢?除非路灯对地是绝缘的,否则一般漏电保护都应该动作啦。同样道理,人碰触路灯杆,流过人体电流达到漏电保护动作值,一样可以避免人遭受电击。哪这样的TT还是TT吗?TT的目的主要是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在一定范围内与大地保持在局部等电位状态,而不是切断电源。采用漏电保护使得路灯供电可靠性大打折扣。
建筑电气业内的所谓防范火灾的漏电保护,说得头头是道,其实和理论是有距离的。1、三相四线系统发生单相漏电,其漏电总电流未必一定是增加的。因为漏电使得配电主干线过热燃烧,这个电流得多少大?算它有50A吧,50A漏电流,漏电保护一定动作吗?相关制造企业可没有这个标准的。3,有些在电流互感器二次(比如,总断路器互感器二次。)再接漏电保护,一个1000/5A的电流互感器能够测量到一次100毫安的电流,那真的是高科技啦。
人们在漏电保护上采用,单机保护,分户保护,总保护。总保护上的增大动作电流值,纯粹是为了躲过固有的漏电流值,而非火灾漏电或人身电击。而且,为区分这个固有的漏电还是实际事故漏电,动了很多脑筋的。所以,这个漏电主要是指相-地间流过人体的电流,其他漏电只能躲、避,其它的动作都是误动作,这才是保护的正确理解。否则,有人会专空子的。
再说清楚一点,漏电保护本来就是为了防止人身相-地电击事故运生的。即使你后来有所应用,也跳不出这个范围的。防止间接接触要靠接地系统型式,接地系统型式原理来自于法拉第笼子。希望不要混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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