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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ex 于 2019-4-10 15:56 编辑
1、《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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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规定了以上场所设置备用照明,但是没有明确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和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的要求。
2、《民规》- 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 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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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照明供电转换时间≤5s的出处。当采用柴发做备用电源时,备用照明灯具内需自带蓄电池也是因此条文而来。
但是《GB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似乎没有明确提出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的要求,那按新规现在备用照明灯具还需要自带蓄电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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