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业主对规范的理解:强条尽量做,“应”按“宜”来做,“宜”就是不做。
{:1_428:} 设计原理30讲 发表于 2018-7-18 10:41
宜字条款确实不好把握。“稍有选择”,那设计能说清本次设计不执行的理由吗?还是没有责任说清就可以自行确定呢 宜 真不好把握...比如 二类住宅 宜作消防
这个宜..什么条件下 可以选在不做...
业主不想做,算不算条件之一... 主管部门标新立异造成我国规范严格用语的混乱状况
IEC 对标准规范中的严格用语有shall、should、may、can 等不同严格程度的划分, 我国也有相应的严格用语, 有应、宜、可等的划分, 大大方便了标准规范的准确编制和严格执行。编制规范时, 对这等严格用语的选用应十分慎重。但我国规范主管部门却别出心裁, 节外生枝, 另外划分所谓强制性的和推荐性的规范和条文。对推荐性范围的规定有时紧有时松,因时而异很不严肃。试问一个推荐性规范中, 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格用语用“应” 的条文, 算是强制性条文呢还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推荐性条文呢? 原来的严格用语的规定是否还有效呢? 笔者衷心希望规范主管部门切实理解规范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对这类重大问题持慎重和严肃态度。
以上为王厚余老先生在杂志上的一段话,时过2年,在下再抄一遍,为王老的真知灼见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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