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内还是等外,规范中“等”的理解
规范中“等”的理解是等内还是等外?论坛里很多争议因此而起。先看看别人对法律中“等”的理解,原文如下:
等内还是等外,法律中“等”的理解
从“等”这个汉字的含义来看,与之相关的有两种: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可以叠用),例如,北京、天津等地;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例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
行政法律法律规范是授权性规范,原则上“等内”。
但是,两种情况“等外”,一是该行为符合法律总则的规定,与法律条款中列举的事项性质相同;二是有明确的法律解释规定为“等外”。
个人比较赞成上文,认为规中“等”字的理解也该如此,即原则上是“等内”。
请各位高手说说自己的理解和理由。 原则上是“等内”。
规范如果用列举法就应该穷举,举不尽的情况就补充归纳原则 本帖最后由 nicebin 于 2018-5-3 15:35 编辑
呵呵,这个问题好。规范的用词说明应该再增加“等”字的说明。到底是未尽,还是煞尾。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8-4-28 09:45
规范如果用列举法就应该穷举,举不尽的情况就补充归纳原则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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