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0:22:5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0:50:39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9 10:57
王金元先生的文章能论证出,只要是普通电缆与消防电缆共电缆井、沟,都必须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滑天下之大稽 ...
求教老诚:
14版《建规》10.1.10条1款中,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意即“阻燃电缆”与“耐火电缆”等同,两者任选其一即可,是否?
果真能如此这般设计?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1:15:5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1:35:31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7-10-10 11:37 编辑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1:15
这只是小学语文教学,不涉及电气技术问题。
把规范的条文,主谓宾定补状,补写完整,看条文。应当如此编 ...
求教老诚:
14版《建规》10.1.10条1款中,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意即“阻燃电缆”与“耐火电缆”等同,两者任选其一即可,是否?
果真能如此这般设计?{:1_437:}{:1_437:}{:1_43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2:07:46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7-10-10 12:35 编辑
老诚在旁冷眼相看,拒答。{:1_431:}
06版《建规》11.1.6条2款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是基于电缆竖井内的安全性(有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保护)高于电缆井外,条文说明特别指出:“阻燃电缆抗失效的能力低于耐火电缆,因此,敷设在电缆井和电缆沟内的阻燃电缆应和其他类电缆分隔开,以避免其他电缆失火导致其燃烧短路。”
如此规定,逻辑上,说得通。
14版《建规》10.1.10条1款中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内容没变,但依据10.1.10条3款规定却可推理得出电缆竖井内的安全性(有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保护)低于电缆井外……
如此规定,逻辑上,说不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3:14:10
猜测,上海市地方标准一为不违反GB标准,二为逻辑上能说通,作如下特别规定——
DGJ 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8.3.3条(强制性条文)
如此规定,从逻辑上讲,不像14版《建规》那样从逻辑上讲不通;但要求所有民用建筑均如此设计,是否太过?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3:44:03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特性——
上述14版《建规》10.1.10条的条文说明,其字里行间居然出现阻燃电缆“具有较好的耐火特性”或耐火电缆“具有较好的阻燃特性”,不是胡扯就是遣词造句出现问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4:28:3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4:35:13
阻燃电缆,不一定具有耐火特性;
耐火电缆,不一定具有阻燃特性;
阻燃耐火电缆(两者兼具),才具有相对应的阻燃和耐火特性。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4:35:16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4:41:2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4:46:30
9.1.4.3 采用阻燃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内时,不必穿管——
它的意图无疑是:电缆井内相比电缆井外,来得安全些,但比穿管暗敷要差一些,提高要求规定采用阻燃,即符合要求。
14版《建规》10.1.10条3款,转身180°,看不懂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10-10 14:48:40
“分井”敷设,当然更安全。
但规范中“共井”敷设的相关规定条款,其逻辑性存在原则问题。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10-10 14:57:57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7-10-17 09:10:30
敢问老诚:你还在看王金元的专业文章吗????{:1_428:}{:1_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