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man 发表于 2017-6-8 14:44:0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09:53


尺总,你引用的是旧高规。新建规已取消了“”商住楼“”的定义而改用了“多功能组合的建筑”。

fitman 发表于 2017-6-8 14:46:27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7-6-7 14:11
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的区别是?

建规2.1.4,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15:51:00

fitman 发表于 2017-6-8 14:44
尺总,你引用的是旧高规。新建规已取消了“”商住楼“”的定义而改用了“多功能组合的建筑”。

改到天边去,也改变不了它是“商住楼”的特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15:54:06

多功能组合的建筑——
对呀,细分则有:商住楼、商办楼……

fitman 发表于 2017-6-8 16:23:0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15:51
改到天边去,也改变不了它是“商住楼”的特性。

建议与建筑专业和水专业沟通一下。这个名称的变更对我们电专业没什么影响,但对他们的影响还是较大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16:41:31

fitman 发表于 2017-6-8 16:23
建议与建筑专业和水专业沟通一下。这个名称的变更对我们电专业没什么影响,但对他们的影响还是较大的。

就商住楼而言,根本就不存在有啥变化,换汤不换药——

多功能组合的建筑,关键还是得看哪几种功能的组合:
商与住组合,商住!
商与办组合,商办!

没啥好商量的!

yis359574718 发表于 2017-6-10 00:17:0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6-8 16:41
就商住楼而言,根本就不存在有啥变化,换汤不换药——

多功能组合的建筑,关键还是得看哪几种功能的 ...

我们公司给排水人员定义的“只要有底商的住宅楼,就是综合楼”

tangz0 发表于 2017-6-12 09:54:02

从条文说明中看还是不同的。住宅与商业使用各自的规范。

tangz0 发表于 2017-6-12 09:57:09

防雷设计规范中也有其他防雷措施的章节,当然从严处理更错不了。

chipy 发表于 2017-6-12 11:17:31

tangz0 发表于 2017-6-12 09:54
从条文说明中看还是不同的。住宅与商业使用各自的规范。

请教这个是防雷规范么?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7-6-13 23:25:47

本人水平有限,设计中也是偷懒从严按人密场所整体计算。对《雷规》4.5.1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部分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此条至今未理解其含义,一座建筑不是已经是整体考虑了么?怎么会分为兼有一二三类呢?如果可以兼有一二三类,那么防雷计算是怎么划分的呢?
例如楼主所提一二层为商场,三层以上为住宅,可以理解为一二层商场的高度来计算商场的雷击次数看看商场为几类,然后再按整体高度算算住宅雷击次数看看住宅为几类?还是说是两个并列的不同功能建筑左边算算,右边算算呢?很疑惑。

tangz0 发表于 2017-6-14 10:10:44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就按楼主提出的例子吧,底商部分可理解为不可能遭直接雷击,且(或如)面积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此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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