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复函中已删除“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按照第四版的中P1259页的关于删除”以及火灾危险环境“的依据。 本帖最后由 小和尚h 于 2017-5-3 11:29 编辑在做的一个丁类机械五金车间,按照三类防雷设计,图审单位提出违反强条,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厂房类别定义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为火灾危险场所,需按第二类防雷等级设计,沟通未果。图审要求提供明确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2015-07-15复函。麻烦了解的前辈告知下哪里可以找到。谢谢{:1_421:} 虽不敢认同,但确有此事——
小和尚h 发表于 2017-5-3 11:05
在做的一个丁类机械五金车间,按照三类防雷设计,图审单位提出违反强条,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厂房类别定义 ...
丁类机械五金车间,按“火灾危险场所”对待?
太奇葩了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1:07
虽不敢认同,但确有此事——
尺总:这个完整的资料有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1:07
虽不敢认同,但确有此事——
谢谢尺总{:1_418:} 本帖最后由 tinyriver 于 2017-5-3 12:11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1:07
虽不敢认同,但确有此事——
中元公司的回复有些问题。1.对于一本现行的国家规范GB50057-2010,无论其正文、条文说明以及规范内列出的“引用标准名录”中均未提及GB50058,现在发一纸复函说因为别的规范GB50058改了,GB50057中的也应改掉,这是什么逻辑,解释可以替代现行规范里的条款?2.后来新发布的GB50016中有关于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等内容,其中对丁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也有说明。丁类毕竟不同于戊类,其火灾危险性必须考虑。3.防雷规范早该修订了,那帮编规范的干嘛吃的,在条文说明里明确一下火灾危险场所的确切涵盖范围会死吗。 这种回复函是可以作为设计依据的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1:27
按新版图集15D500-P20说明2.4.3.2, 3条,全程电缆进线且设备绝缘耐压符合条件,配电总箱处可不必考虑因线路受直接雷击而设T1级SPD保护。我的理解就是如果电缆全程进线,不会发生雷电流直接击中线路情况,所以不必设置开关型SPD。当然考虑建筑受雷击的感应过电压,还是要设置限压型SPD的. 4.3.8条的要求在规范一出就争议很大,大量的T1级SPD浪费严重,有些设计甚至在一个门卫电箱中也加,完全没有经济性。规范组也长期不愿澄清或修改,不知这次是否属于通过新出的图集隐晦的收回原条文要求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7-5-3 15:07
按新版图集15D500-P20说明2.4.3.2, 3条,全程电缆进线且设备绝缘耐压符合条件,配电总箱处可不必考虑因 ...
第四期建筑电气这篇文章《雷电防护》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标的比较
说了涉及黑体字的几个问题.真希望 防雷规范编辑单位可以回应下.. 进来学习下{:1_416:}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7-5-3 15:07
按新版图集15D500-P20说明2.4.3.2, 3条,全程电缆进线且设备绝缘耐压符合条件,配电总箱处可不必考虑因 ...
确实没必要,象高压系统的地埋电缆,也不需要加避雷器。一个小小的低压工程,可能全造价才几千块钱,却要加一个上千块的SPD来保护,真是乱来!可惜我们说了不算。 丁类车间属火灾危险场所,嗯,那审图专家是食SHIT的吗!!! 学习学习,专家都不画图、画图的都不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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