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7-5-3 11:17:09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7-5-3 11:35 编辑
针对该地标5.4.5条谈谈个人见解。
1、规范本条1款对ATSE的使用类别提出了应达到AC-33的要求。该款规定本身无不妥,但是,根据ATSE的分类,其主电路包括诸多电气特性,如额定冲击耐受电压、额定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短路特性及使用类别等等,为何仅对这一特性做出特别要求,而放弃了对其他电气特性的要求? 在强调ATSE使用类别要求的同时,若加注“其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4048.11的有关规定”的说明,此款才完整。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7-5-3 11:21:04
接上帖
2、本条2款是否应做如下红字部分改动,才正确?当采用PC级ATSE(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其触头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负荷计算电流的125%。
3、本条3款后半句“应采用仅有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纯属多余。 GB/T 14048.11-201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1部分:多功能电器 转换开关电器》中CB级TSE的定义已明确——“能够接通、承载并分断短路电流的、配备过电流脱扣器的TSE”。
PS:“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意味着可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此要求与其他国标规定的冲突,当如何处理?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7-5-3 11:27:00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7-5-3 11:33 编辑
接上帖
4、三工位式ATSE的“零位”(4款谓之“中间位”)主要是用于ATSE在带高感抗或大电机负载实施电源转换时,为避免反电动势产生的冲击电流的危害,设置的“过渡”、“暂停”位置,该工位不可作为负载检修隔离使用。对4款“利用其中间位切断非消防负荷”的规定,存疑。
5、根据GB 50116-2013相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必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此处不讨论此规定是否合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必对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实施监测。此种情况下,强制要求ATSE具备进线电源状态、欠压信号等参数输出功能,是合理的。
然而,当根据规范可以确定保护对象并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仍然强制要求ATSE具备上述功能,还合理、经济、有意义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8:35:24
问题2
①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的定义不同,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第二路电源,我国常规的市政供电都不是应急电源。
②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此定义缺失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要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7-5-4 13:19:4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3 18:35
问题2
宣贯时倒是提到了{:1_428:}
hbsjzsjy
发表于 2017-5-4 13:21:25
勘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4 14:55:59
hbsjzsjy 发表于 2017-5-4 13:19
宣贯时倒是提到了
呵呵!
宣贯会上听到此说,差点……{:1_42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4 15:10:1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4 15:12:48
问题3
①过载限流时间为啥是3s~60s?②如果过载1.05Ie,60s内“执行限流保护”吗?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7-5-4 21:17:42
勘误就勘误,偏要强调是“印刷”勘误,责任推给“印刷”编制组就没责任了?
此地无银三百两,少了份面对责任的担当,缺了些承认错误的勇气。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5 09:00:36
问题4
“宜设置”何解?
一要编对标准中的“宜”,二要正确理解标准中的“宜”。
除转化自IEC标准的GB国标外,本规程用词说明(现行所有国标、行标中的“本规范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对“宜”的说明,也都是相同的):
①试举例如下:
(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当地供电部门只能提供单回路,那就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当地供电部门能提供满足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供电”,那就首先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应该这么理解标准中的“宜”。
(2)反观GB 50016-2014《建规》8.4.2条中那条关于一类高层住宅“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就于理不通,难自圆其说——
现如今,莫说一类高层住宅,即便二类高层住宅(这里不得不吐槽一下GB 50016-2014《建规》8.4.2条的另一个变态规定:前面说,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面讲: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奇怪了: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是否属于“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若是,前面规定的“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岂不是自扇耳光?编制组敢说不是?),都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类高层住宅既设有了FAS,就不存在“不具备条件”这一说,又何来“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PS
GB 50016-2014《建规》编制组在“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整出的这个“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规定条款,树立了一个极其差劲的坏榜样,它让设计人员分不清东西,找不到南北,简直是莫名其妙。
(3)编制标准和规程,执行标准和规程,都存在正确认知这个“应设置”、“宜设置”的问题。对于本规程中的“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除“宜设置”值得商榷外,又缺失了“应设置”的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80号令
2012-03-01实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本设计规程作为上海地标,不该遗漏这么重要的一条上海市政府行政规定,应该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章节协调后(如“老年人建筑”已强制要求设置FAS,无需再提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再补充进本规程。
②关键:
编制“宜设置”,必定要想到“具备条件时”的“首先应设置(首先应这样做)”和与其相对应的“不具备条件时”的“可不设置”。如果编制人员凭感觉认为“宜设置”属于“推荐设置”,那么,规定条款就缺乏可操作性,设计人员必将头晕。个人认为按规范、标准、规程中的用词说明,并无此“推荐设置”之意。
本设计规程中的多项“宜”规定条款(设计规程中有些规定条款的“宜”,可以判断“条件许可”;有些,则一头雾水),值得商榷,是否需要逐条再作推敲?
3.2.2(宜设置)、3.3.3(宜具有)、3.3.4(宜设置)、3.3.5/3(宜与;高防护等级的闭路电视监控室,是不应与消防控制室合用的,必须设置在外人难以到达的隐秘之处,以防不法分子的暴力闯入)4.1.2(宜设置)、5.4.6(宜设置;应该补充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EPS电源装置应设置在专用机房或电气竖井内,用“宜设置”则不妥了)、5.4.8/4(宜设置)、6.1.1(宜具有)、6.1.2(宜设置)、6.2.6(宜设置;补充有些建筑物不宜设置SPD,如垃圾房等:个别审图人员对仅设置一两个照明灯的垃圾房也提设置SPD的审图意见)、6.2.7(不宜;BE2火灾危险场所的配电回路(消防用电除外),应该采用泄漏电流整定值为300mA且跳闸)、7.2.5(宜增设,出现原则性错误)、8.4.7(宜采取)、8.4.8(宜穿)……
这些涉及“宜”、“不宜”的规定条款,其“条件许可”如何判断?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9 11:19:28
问题5
①何谓“消防管理室”?
3.3.1条“消防管理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是否会产生歧义(是消防管理室应设火灾探测器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还是消防管理室应具备监控其他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②3.3.3、3.3.4条“宜具有”“宜设置”何解?
对于①,2017-03-16(23)的DGJ 08-2048-2016宣贯,给出的解释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9 11:30:22
问题6
消防控制室:1)当设置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条4款“强条”有明确新规定,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4条2款“强条”已遭淘汰。本设计规程不应该继续引用淘汰规定条款。 强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淘汰规定条款)
附
J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自JGJ/T 16-92至JGJ 16-2008,历来规定: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物首层(JGJ 16-2008增加:当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其(疏散门)距通往室外出入口(JGJ 16-2008改为:通往室外安全出口)不应大于20m。现一句“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引发的可怕后果将是:
(1)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其疏散进疏散楼梯间的这道门,即为安全出口。那么,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至地下这个安全出口“不应大于20m”虽能够控制住这段疏散距离,但是,楼梯间内的疏散距离已不能确定,再加上首层(出楼梯间)疏散“通往室外出入口(通往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也未加制约,这将会置最后撤离着火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值班人员和/或消防救援人员于极其危险的境地。
①地下不一定是“疏散走道”的20m+②不确定的楼梯间内的疏散距离+③未制约的首层出楼梯间疏散至通往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①+②+③,这个安全疏散距离不受控!
(2)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条(结合8.1.6条)及条文说明,为确保安全,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至疏散楼梯间的门(安全出口)的这段疏散路径,只允许是通过“疏散走道”连通而不允许是通过“疏散通道”连通,此上海地标未加任何说明。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9 11:42:01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2929-1-10.html
[规范条文] 李顺康:对设计规范中有关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和防火门条款的商榷
论文——《对设计规范中有关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和防火门条款的商榷》
PS
疏散走道 ≠ 疏散通道
(3)上述上海地标的3.3.5条2款,所存问题基本雷同。
对于这个问题,2017-03-16(23)的DGJ 08-2048-2016宣贯,给出的解释是——
编制组画了这张示意图进行了说明——
但是,DGJ 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3.3.5条中“消防主控室”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这“最近安全出口”是上面如图所示一层直接开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吗?
PS
怀疑编制组对“安全出口”的理解有误。
PS1路线示意,没错;最近安全出口的理解,有误。DGJ 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3.3.5条“最近安全出口”的规定条款,不严谨所致。PS2DGJ 08-2048-2016《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编制组专家答疑:
这个答疑,没有道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5-9 11:47:57
附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7条条文说明
8.1.6条条文说明
14版《建规》“8 消防设施的设置”已经有明确的新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