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疑惑的一条条文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 30 lx;
这里的备用照明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说的消防应急明里的备用照明吗?如果不是,为啥要加一个大前提:“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哇?如果是消防应急照明里的备用照明,该条后面的4和5 款,算是消防应急照明吗? 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商店建筑营业厅设置的备用照明,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的消防应急照明无关;商店建筑营业厅设置的疏散照明,才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的消防应急照明有关。
这里有个问题,商店建筑营业厅设置的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共用配电箱违反消防专用这条规范吗? 此处的备用照明,并不是火灾下使用的照明。也就是说,不属于应急疏散照明和火灾时需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 其配电线路及灯具选择,也不是按消防灯具等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013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也就是说,备用照明属于应急照明。应从应急照明箱配出回路。
如果备用照明不从应急照明箱配电,从审图的角度来讲,也可以放行。
因为建规里的规定都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来讲的。
差了个“消防”,存在争议。
不过,不管是否这个备用照明不论是否从应急照明箱配电,可能都得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从我的设计经验来看。 {:1_418:}{:1_418:}{:1_418:}{:1_418:}{:1_418:}{:1_418:}{:1_418:}{:1_418:} 我觉得编写规范的这个人,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有点概念不清。我当时也是用做双切箱的方式回避掉这个备用照明的。 zz_1973 发表于 2016-5-4 09:03
不过,不管是否这个备用照明不论是否从应急照明箱配电,可能都得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从我的设计经 ...
这个备用照明,大部分情况下不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可能是优选。 本帖最后由 hbsjzsjy 于 2016-5-4 11:46 编辑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5-4 08:14
此处的备用照明,并不是火灾下使用的照明。也就是说,不属于应急疏散照明和火灾时需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
我的问题是平时设计时是分开配电箱供电还是和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共用,如果分开,该区域就会出现三个(消防应急照明、非消防应急照明及一般照明)配电箱,你会如此设计此吗? 尺短寸长
一般照明A配电箱 + 一般照明B配电箱(交叉供电解决备用照明) + 消防应急照明E配电箱(解决疏散照明),如何?
对于大型营业厅我们平时也是如此处理,但如今大多商业均划分成若干小型营业厅且每间设计量,此时如按上述方法肯定不行,我们都按部分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方式处理,尺总可有更好的方法?
火灾疏散照明,照度只要求3LX,楼梯间5LX,选用消防专用应急灯和应急配电箱来满足要求 而商场的备用照明,最小照度30LX,无法选用消防专用灯具的(选用一般灯具即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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