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郎 发表于 2016-4-2 09: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6-4-2 10:2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http://www.fire114.cn/article-4856.html

qqwanghuazhang 发表于 2016-4-4 11:32:14

2009年5月1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了很久了。
现在,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了,也要变。

wxqkh2009 发表于 2016-4-5 08:39:45

已经下载,北方狼真是消息灵通人土

chipy 发表于 2016-4-7 11:10:01

十四\十五条删除,是不是 以后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6-4-10 13:55:43

貌似有进步。
把建设部和消防局的工作进行了分割。

北方郎 发表于 2016-4-12 11:29:19

chipy 发表于 2016-4-7 11:10
十四\十五条删除,是不是 以后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对。消防只负责投用后监管。

北方郎 发表于 2016-4-12 11:29:39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6-4-10 13:55
貌似有进步。
把建设部和消防局的工作进行了分割。

估计最早明年出台

qqwanghuazhang 发表于 2016-4-17 08:24:33

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zz_1973 发表于 2016-4-18 15:06:41

第十一条既然要删除,那第十条的“第十一条”该怎么解释?
自相矛盾。

zz_1973 发表于 2016-4-18 15:14:21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6-4-18 15:30 编辑

还有个问题是这部消防法解决不了的,但是也是很关键的实际问题。
审图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设计人员水平高点,但是也不尽然。
设计人员面对审图人员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不得不改,审图人员有没有责任?
对审图意见,设计人员对规范有不同的解释而拒绝修改,审图是该放行还是该不放行?到底谁说了算?谁负责?
审图和设计的关系是怎样的,这部法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设计的质量还是得不到保障。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6-4-18 20:51:12

这个新消防法好像把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的定义给删除了吧,08的在附则。再看看新版防火规范,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一来条文说明中都是说“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如5.5.19 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如果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绊倒,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甚至造成伤亡。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二来看看5.4.12(4)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好吧,新消防法一出,这个条文的人密该怎么办。
在看看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类似使用功能的,哎,幼儿园算第一类里面的类似么,集体宿舍呢?公寓是不是也分着住宅式的公寓和酒店式的公寓呢? 一种感觉该写进来的没写进来,写进来的又那么笼统。完全乱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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