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标准
台湾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标准
台湾地区从1996年开始实施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制度,发布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管理办法,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各类建筑场所消防设备定期检修申报制度。实施两项制度以来,2009年统计台湾共发生火灾2621起,与2000年时共发生火灾15560件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台湾历年发生火灾记录如下图1所示。 台湾地区2009年因火灾死亡人数117人,财产损失7.62亿台币,与2000年发生火灾15560起,死亡人数262人相比,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均有较大幅度地下降。 2009年台湾建筑物发生的火灾统计按建筑物楼层划分,以建筑物1~5层发生火灾1429次为最高,占所有建筑物火灾的87.5%,从2005~2009年建筑物发生火灾状况按楼层划分见表1. 台湾地区制定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的标准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970515),《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980105),《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篇》(980105)等。其中,消防标示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在《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970515)中划归避难逃生设备,规定相对较详细,值得分析比较和研究探讨。 1 台湾建筑各类场所按用途的分类 在《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第十二条对台湾建筑各类场所按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 1.1 甲类场所 (1)电影片映演场所(戏院、电影院)、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理容院(观光理发、视听理容等)、录影节目带播映场所(MTV等)、视听歌唱场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2)保龄球馆、撞球场、集会堂、健身休闲中心、室内银幕式高尔夫练习场、游艺场所、电子游戏场、资讯休闲场所。 (3)观光旅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限有寝室客房者)。 (4)商场、饮食店、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市场、展览场。 (5)餐厅、饮食店、咖啡厅、茶艺馆。 (6)医院、疗养院、长期照护机构、养护机构、安养机构、老人服务机构(限供日间照顾、临时照顾、短期保护及安置着)、托婴中心、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限收容未满两岁儿童者)、护理之家机构、产后护理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限供住宿养护、日间服务、临时及短期照顾者)、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机具者)、启明、启智、启聪等特殊学校。 (7)公共浴室。 1.2 乙类场所 (1)车站、飞机场大厦、候船室。 (2)期货经纪业、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 (3)学校教室、课后托育中心、补习班、训练班、前款第六项以外的安置及教养机构及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史绩资料馆、纪念馆及其它类似场所。 (5)寺庙、宗祠、教堂、灵骨塔及其它类似场所。 (6)办公室、靶场、诊所、社区复健中心、儿童及少年心里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老人文康机构、前款第六项以外的老人服务机构及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7)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复之家。 (8)体育馆、活动中心。 (9)室内溜冰场、室内游泳池。 (10)电影摄影场、电视播送场。 (11)仓库、家具展示贩售场。 (12)幼儿园、托儿所。 1.3 丙类场所 (1)电信机器室。 (2)汽车修护厂、飞机修理厂、飞机库。 (3)室内停车场、建筑物依规定附设的室内停车空间。 1.4 丁类场所 (1)高度危险工作场所; (2)中度危险工作场所; (3)低度危险工作场所。 1.5 戊类场所 (1)复合用途建筑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2)前项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复合用途建筑物。 (3)地下建筑物。 1.6 己类场所 ①林场; ②大众运输工具。 其它经消防主管机关核定的场所。 2 紧急照明设备设置标准 在《标准》第三章避难逃生设备第三节中,对紧急照明设备的设置标准的规定。 (1)紧急照明灯的构造按下列规定设置 ①白炽灯为双重绕灯丝灯泡,其灯座为瓷质或与瓷质同等以上的耐热绝缘材料制成者; ②日光灯为瞬时起动型,其灯座为耐热绝缘树脂制成者; ③水银灯为高压瞬时点灯型,其灯座为瓷质或与瓷质同等以上的耐热绝缘材料制成者; ④其它光源具有与前三款同等耐热绝缘性及瞬时点灯的特性,经消防主管机关核准者; ⑤放电灯的安定器装设于耐热性外箱。 (2)紧急照明设备除内置蓄电池外,其配线有下列规定 ①照明器具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不得装置插座或开关等; ②紧急照明灯的电源回路,其配线依规定施予耐热保护。 (3)紧急照明设备应连接紧急电源 前项紧急电源应使用蓄电池设备,其容量应能使其持续动作30min以上。但采用蓄电池设备与紧急发电机并设方式时,其容量应能使其持续动作分别为10min及30min以上。 (4)紧急照明灯在地面的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测定用光电管照度计测得之值,在地下建筑物的地下通道,其地板面应在10lx以上,其它场所应在2lx.但在走廊曲折点处,应增设紧急照明灯。 (5)下列场所可免设紧急照明设备 1)在避难层,从居室任一点至通往屋外出口的步行距离在30m以下的居室。 2)具备有效采光,且直接面向室外的通道或走廊。 3)集合住宅的居室。 4)保龄球馆球道以防烟区划的部分。 5)工作场所中,设有固定机械或装置的部分。 6)洗手间、浴室、盥洗室、储藏室或机械室。 3 出口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设置标准 在《标准》第三章避难逃生设备第一节中对标示设备有下列规定: (1)出口标示灯及非设于楼梯或坡道之避难方向指示灯,其标示面纵向尺度及光度依等级区分如表2所示。 (2)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有效范围,指至该灯的步行距离,在下列二款之一规定步行距离以下之范围。但有不易看清或识别该灯情形者,该有效范围为10m. 1)按表3中的规定; 2)按下列计算值: D=kh 式中,D—步行距离(m); h—出口标示灯或避难方向指示灯标示面的纵向尺度(m); k—按表4中的规定。 (3)出口标示灯应设于下列出口上方或其紧邻的有效引导避难处 1)通往户外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 2)通往直通楼梯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 3)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内往走廊通道的出入口。 4)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设跨防火区划的防火门。 (4)避难方向指示灯,应装设于设置场所之走廊、楼梯及通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设于转弯处。 2)设于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设出口标示灯的有效范围内。 3)设于前二款规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难方向指示灯有效范围内,必要之地点。 (5)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位置应不妨碍通行。 2)周围不得设有影响视线的装潢及广告招牌。 3)设于地板面的指示灯,应具备不因荷重而破坏的强度。 4)设于可能遭受雨淋或湿气滞留之处的场所,应具备防水构造。 (6)出口标示灯及非设于楼梯或坡道的避难方向指示灯,设于下列场所时,应使用A级或B级;出口标示灯标示面光度应在20烛光(cd)以上,或具备闪灭功能;避难方向指示灯标示面光度应在25烛光(cd)以上。但设于走廊,其有效范围内各部分容易识别该灯者,不在此限: 1)供乙类场所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2)供甲类场所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该层楼地板面积在1000m2以上者。 3)供甲类场所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标示灯并应采具闪灭功能,或兼具音声引导功能者。 前项出口标示灯具闪灭或音声引导功能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于主要出入口。 2)与火警自动警报设备连动。 3)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难方向所设探测器动作时,该出入口的出口标示灯应停止闪灭及音声引导。 避难方向指示灯设于楼梯或坡道者,在楼梯级面或坡道表面的照度,应在1lx以上。 (7)观众席引导灯的照度,在观众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测得之值,在0.2lx以上。 (8)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应保持不熄灭。 出口标示灯及非设于楼梯或坡道之避难方向指示灯,与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探测器连动亮灯,且配合其设置场所使用型态采取适当亮灯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应预以减光或消灯。 1)设置场所无人期间。 2)设置位置可利用自然采光辨识出入口或避难方向期间。 3)设置在因其使用型态而特别需要较暗处所,于使用上较暗期间。 4)设置在主要供设置场所管理权人、其雇用之人或其它固定使用之人使用的处所。 设于楼梯或坡道的避难方向指示灯,与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探测器连动亮灯,且配合其设置场所使用型态采取适当亮灯方式,并符合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得予减光或消灯。 (9)避难指标按规定设置 1)设于出入口时,装设高度距楼地板面1.5m以下。 2)设于走廊或通道时,自走廊或通道任一点至指标之步行距离在7.5m以下;且优先设于走廊或通道之转弯处。 3)周围不得设有影响视线之装潢及广告招牌。 4)设于易见且采光良好处。 (10)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应符合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认可基准规定。 避难指标之构造,应符合相关规定。 (11)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紧急电源应使用蓄电池设备,其容量应能使其有效动作20min以上。但设于下列场所之主要避难路径者,该容量应在60min以上,并得采蓄电池设备及紧急发电机并设方式: 1)总楼地板面积在50000m2以上; 2)高层建筑物,其总楼地板面积在30000m2以上; 3)地下建筑物,其总楼地板面积在1000m2以上。 前项之主要避难路径,指符合下列规定者: 1)通往户外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 2)通往直通楼梯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 3)通往第一款出入口的走廊或通道;。 4)直通楼梯。 (12)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的配线,依屋内线路装置规则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设备集中设置时,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不得装置插座或开关等。 2)电源回路不得设开关,但以三线式配线使经常充电或灯具内置蓄电池设备者,不在此限。 《标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免设出口标示灯、避难方向指示灯或避难指标的场所,规定如下: (1)下列处所得免设出口标示灯、避难方向指示灯或避难指标 1)自居室任一点易于观察识别其主要出入口,且与主要出入口的步行距离符合下列规定者。但位于地下建筑物、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者不适用: ①该步行距离在避难层为20m以下,在避难层以外之楼层为10m以下者,宜免设出口标示灯。 ②该步行距离在避难层为40m以下,在避难层以外之楼层为30m以下者,可免设避难方向指示灯。 ③该步行距离在30m以下者,可免设避难指标。 (2)居室符合下列规定者 1)自居室任一点易于观察识别该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区别,其楼地板面积符合表5中的规定。 2)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 (3)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的出入口,设有探测器连动自动关闭装置的防火门,并设有避难指标及紧急照明设备确保该指标明显易见者,可免设出口标示灯。 (4)楼梯或坡道,设有紧急照明设备及供确认避难方向的楼层标示者,可免设避难方向指示灯。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难层,指通往户外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在避难层以外的楼层,指通往直通楼梯的出入口,设有排烟室者,为该室的出入口。 4 应急供电系统配线规定 (1)《设备编》第九条规定,应急供电系统的电气配线不应与其它一般供电电路共回路,且电路中不得装设一般人员容易操作的开关。 (2)应急照明灯具应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中间不得装设插座或开关等。 (3)消防设备的导线应采用600V耐热绝缘塑胶电线,或同等耐热效果以上的电线,并应采取耐热绝缘保护装置。 (4)除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外,使用耐热绝缘电线时,应将电线敷设在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耐热绝缘保护。 1)金属管暗敷设在防火构造的混凝土内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为10mm以上。 2)金属管明敷设时金属管外面应缠绕石棉玻璃纤维、硅藻土耐热灰泥等材料,其厚度应为15mm以上。 3)采用金属线槽时,金属板厚度应为1.6mm以上,线槽外部应覆盖厚8mm以上的石膏板,线槽内电线应以玻璃布带、石棉布带重叠缠绕2层(以一半宽度重叠)。 (5)采用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时,电缆终端应使用MI电缆专用终端接头密封,其露出导体部分应采用耐热绝缘处理。 (6)应急照明灯具配电线路在分配电盘以下时,应以专用分路配装并采用耐热保护装置。 (7)《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施工编》)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灾设备所用强弱电的电线电缆应采用强电30min,弱电15min以上防火时效的配线方式。 台湾地区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50m或楼层在16层以上的建筑物。按照《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三条的第四项规定,高度达到25层或90m以上的高层建筑(住宅除外)。特定建筑物及与地下公共运输系统相连的地下街或商场,应出具防火避难综合检讨报告书及评定书,或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及评定书,由相关部门认可。 参考文献 1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970515) 2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技术施工篇》(980105) 3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980105) 4 《台湾建筑消防配电线路设置标准》.《福建建筑》,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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