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内变电所又被提强条了!!!
武汉某车间中部区域为局部区域为二层,尺寸为21x105m,作为电气及通风空调用。该区域设有两个变电所,每个所内设3台变压器,原设计用1.8m高把变电所和其他区域隔开。审图认为上述设计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审图认为的强条是新《建规》6.2.7条:
6.2.7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 50053-94的规定: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是根据产品的火灾危险性规定的。目前这类产品国内已定型生产,如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干式变压器等,并已在工程中采用,运行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对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且断路器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在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不仅可减少占地面积,也有利于高压深入负荷中心。某厂从德国引进的薄板轧制厂等就是这样安装的。从有关资料看,国外类似情况采用不少。根据《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208—84规定,IP3X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GB 50053-2013的规定: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2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把上述条文和审图交流,审图人员不认可!!! 上述问题是提给建筑专业的,建筑设计人员耗不过审图人员,已屈服修改设计了!{:sad:}{:sad:}{:sad:}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35
GB 50053-2013的规定: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 ...
不过GB50053的6.1.1条也不好解释呀 实际上工业项目的变电所设置在敞开的车间内太平常了,可惜很多审图和供电局对此都不清楚。。。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35
GB 50053-2013的规定: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 ...
个人意见:
GB 50053-2013是规范变电站内部的配电装置配置布置的,
《建规》6.2.7是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内配电室与其他功能区布置的,
两个条文的使用范围不一样。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51
实际上工业项目的变电所设置在敞开的车间内太平常了,可惜很多审图和供电局对此都不清楚。。。
丙类厂房以上的独立设置,丙类以下应该没有问题。试想,现场就没有配电箱、配电柜、控制箱、试验变压器吗?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5-8-20 16:51
实际上工业项目的变电所设置在敞开的车间内太平常了,可惜很多审图和供电局对此都不清楚。。。
是这样的。规范应该区分一下情况,如果是厂房内的变电所仅为工艺服务,可以允许敞开。但如果有带消防安全供电设备的,还是要单独考虑变电所的自身防火要求。 楼主这种半敞开,只能叫配电装置区。
不能算变电所、配电室,关于门、墙之类可不套用GB50053
似乎没有规范要求MNS柜、干变必须放在房间里。
配电装置区、配电平台的做法国外也有。建筑电气某期杂志也推荐了 个人认为审图的要求是合理的。
楼主所举项目明显是一个产间的变配电房,理应作为一个功能区来分隔,而且已经有1.8米的墙,说明也非工艺上不能分隔。不同功能区的分隔是现代防火要求的重要要求之一。
对于有些大型车间内的设备,因为特殊要求,要在设备附近设置可靠供电电源,因工艺原因没法做独立防间,此时一般会用箱式封闭、高架,护栏等方法来处理,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设计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局部的防火措施。但明显与楼主的情况不一样。
还有一些旧式车间,其变配电区域只是用护栏作区分,这是历史原因,现在已难满足防火和管理要求了。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15-8-20 16:59
个人意见:
GB 50053-2013是规范变电站内部的配电装置配置布置的,
《建规》6.2.7是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内 ...
我想:你是否确认了设计内容和性质?
1.你是否将相关部分作为“车间内变电所”来设计?还是仅仅作为“车间配电装置”来设计?
2.“车间内变电所”必须符合GB50016-2014的第6.2.7条和GB50053-2013的第6.1.1条的规定。否则,即属于违反“强条”。
3.“车间配电装置”没有必须设置在“配电间”或“车间变电所”的规定。车间内设置落地式配电装置(IP4X以上),是不会违反“强条”的。
4.相应车间都有对应的配电设计规范,“武汉某车间中部区域为局部区域为二层”这样的描述,是无法判断你的设计有无违反强条的。比如机械车间,可采用JBJ6-1996的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设计。如果是“乙类车间”就··· 我见过用民规审厂房的 小镇农民 发表于 2015-8-21 10:27
我想:你是否确认了设计内容和性质?
1.你是否将相关部分作为“车间内变电所”来设计?还是仅仅作为“ ...
车间内设置落地式配电装置(IP4X以上),是不会违反“强条”的。
不是IP3X么?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