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高层住宅建筑,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请问在做消防设计的时候是把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吗? 定性质都是建筑专业的事。火灾报警,按建规8.4.1第3条处理。疏散照明,按建规和民规设置(民规,大于20米的走道,其余与建规差不多)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6-10 16:50定性质都是建筑专业的事。火灾报警,按建规8.4.1第3条处理。疏散照明,按建规和民规设置(民规,大于20米的 ...
因商业网点与商店的性质不同,建筑专业对住宅与此部分的防火设计不同,详见5.4.10与5.4.11条。故本人认为不能按照8.4.1的第三条处理。按照条文说明253页,商业网点貌似归进了住宅建筑内,然5.4.10与5.4.11条其防火分隔部分的做法看起来一样,感觉商业网点又应该自成一体,纠结中。暂时是按8.4.2条中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理解的。因无法猜测规范本意只能先设置了。如果规范写成住宅建筑内住宅部分的公共部位,那么商业网点就可以不设置自动报警了。有待版主解答。 不管定位为什么,你住宅走道设了报警,商业网点,小商铺就得设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6-10 18:39
因商业网点与商店的性质不同,建筑专业对住宅与此部分的防火设计不同,详见5.4.10与5.4.11条。故本人认为 ...
我困惑的地方也是在这,而且建规5.4.11条文说明只说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并没有提到商业网点。5.4.10条文中又特别注明除商业网点外怎样怎样。所以我理解是不是规范编制者已经把商业网点归类到住宅的定义,而不用特殊说明?
因商业网点与商店的性质不同
这两个性质越来越一样了,原来设想的商业网点是柴米油盐,现在是什么?故应严格按商业的要求设火灾报警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6-11 08:15
这两个性质越来越一样了,原来设想的商业网点是柴米油盐,现在是什么?故应严格按商业的要求设火灾报警
如果是商业,那就是公共建筑。就该卡建规5.4.10.但很显然,不是。 大明河畔 发表于 2015-6-11 08:22
如果是商业,那就是公共建筑。就该卡建规5.4.10.但很显然,不是。
非住宅部分的,按本规范公共建筑做火灾报警系统 既然建筑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则整个建筑是住宅建筑,按8.4.2执行。
如果首,二层定义为商业,则高层按住宅执行,首二层按防火间隔定义是多层或高层来执行(由于新建规没有了综合楼一说,所以建筑方面的定义和处理还很乱,不知最终结果如何?) fitman 发表于 2015-6-11 09:04
既然建筑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则整个建筑是住宅建筑,按8.4.2执行。
如果首,二层定义为商业,则高层按住 ...
如果一二层为商业,那么按建规5.4.10及其条文说明,有很明确的做法。但是一二层定义为商业网点,条文5.4.11却只说住宅部分如何设计,单单把最需要明确的商业网点给遗漏了,我非常偏向于这是编制组有意为之{:4_109:} 5.4.11好像记得也说了商业网点的做法了吧,网点与网点之间也是防火墙什么的。只不过个人感觉商业网点与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与商店与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其做法类似,按道理,此时商业网点可以类似商场一般与住宅部分按两个部分去设计,但是规范不去说,让人无法把握。就好比高层住宅下面一个一层1000平米的商场单独设计时不设计自动报警,但商业网点确被规范要求的按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了自动报警。完全无语,但又无可奈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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