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火规3.1.7
火规3.1.7是强条,但摸不着头脑。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为何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器就可以?别的控制器不行。另外我们现在设计都是将控制器放在消防控制室的(丁教授宣贯时认可),那这条还有啥意思? 他想说啥,啥就算对的。如此而已。 报警总线穿越避难层到底行不行? 行,为啥行?
不行,凭啥不行?
不是“32一隔离;防火分区一隔离”的吗?
咋的啦,又不行了?
不行的话,“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又有何神力“行了”呢?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6-4 15:07
报警系统。完成报警,就拉倒,属火箭性质的,火箭射后不理。
……
当然做到射后不理,中国还有漫长的路。道理,103D应当废除,不满足射后不理要求。
中国现在还没有103D,不过将来可以由老诚负责编制。
PS
老诚是否可以将“射后不理”的图纸贴出来瞧瞧。
大概也简单,就是信号一没、线路一断……我就启动。
老诚,是不是? 你错了。
对于超高层建筑,分控制器可以放在弱电竖井。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5-6-4 16:31
你错了。
对于超高层建筑,分控制器可以放在弱电竖井。
为何规定不容许跨越避难层?宣贯时问丁教授,是否避难层之间都要设控制器,丁说,不需要,放在消防控制室。那就可以穿越了。。。。 问问题,培训老师回答:规范规定。
问:为啥这么规定?
答:规范就这么规定。
问:道理何在?
答:修编时会统一考虑。 如果可以报警及联动后不理,消控室这些地方的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需要规范写的那么长了吧。
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火灾初期有180min么?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来计算的三小时呢?系统报警开始计时然后至联动的时间需要三个小时么?规范究竟将自动报警系统的位置放在了什么地方?求解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