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6-1 21:27:03

再议一条新建规的条文

本帖最后由 fly55555555 于 2015-6-1 21:50 编辑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对于一个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其地下室至单元入口也就(多)半层层高的楼梯,对于此部分设置成封闭楼梯间的意义有多大?很想了解以下这个条文的内在含义。
以前的设计在地下室至一层出口处设置一个防火门,现在的设计除此之外,在地下室仍须设置防火门形成封闭楼梯间。现在疏散至安全区域比之前也就差了半层层高的楼梯,对于多层住宅的地下室,意义有多大呢?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6-2 08:49:39

建筑专业该考虑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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