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请教一下,关于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中“火灾危险场所”是如何定义的?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26 10:55 编辑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原有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内容,《雷规》“火灾危险场所”可按GB50058-92中的划分来执行。
新版GB50058,删除了所有火灾危险环境内容,也未见其他相关规范跟进此部分内容。可以说,现有国标规范体系中此部分内容缺失。《雷规》“火灾危险场所”该如何定义,只有鬼知道! 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27 09:11
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老黄历了 建规中乙、丙、丁场所。
IECBE2场所———火灾危险,包括有粉尘在内可燃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谷仓、木材加工
车间、造纸厂等
(2)CA2场所———主要用可燃材料构造的建筑物 建规中乙、丙、丁场所。
IECBE2场所———火灾危险,包括有粉尘在内可燃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谷仓、木材加工
车间、造纸厂等
(2)CA2场所———主要用可燃材料构造的建筑物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6 10:50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原有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内容,《雷规》“火灾危险场所” ...
见其他规范了{:4_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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