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内部,究竟可以不可以用子母探测器?
一户住宅内部,采用一个编码底座带多个探测器,可以吗?GB50116-2013没有不允许这种做法的条款,条文解释也没用这个意思。
后来来了一本神马《实施指南》,明确说不可以。
但是实施指南不是规范,我们总不能拿《实施指南》去说服甲方吧?甲方也不承认这个《指南》的。
如果专家真的认为不该采用子母探测器,为什么不直接写入规范?
搞本《实施指南》,什么意思嘛?简直开玩笑。
大家怎么看? 唉,就是为那每路200个点考虑的,让每路减少探头呀 这条是有问题,得多多少个地址点啊 子母探头估计产量大减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3-20 14:25
唉,就是为那每路200个点考虑的,让每路减少探头呀
200个点的要求,出自GB50116-2013第3.1.5条,但本条及其条文解释已经澄清,这200个点指的是地址数量,而非设备数量。
换言之,如果没有那本所谓的《实施指南》,对于在住宅户内使用子母探测器,大家还会有疑问么?
至少,我不会有疑问。因为规范本身毫无否定子母探测器的意思。
后来出了本不伦不类的《实施指南》,我们信了专家的话,住宅户内不采用子母探测器,但是甲方不干了。在我看来甲方说的在理啊。
一些不严谨或个人情绪色彩很浓的所谓指南,有不如无!
兄台怎么看?你们做设计时在住宅户内用不用子母探测器?或者贵院的技术管理允许不允许使用子母探测器? yslideb 发表于 2015-3-20 15:52
200个点的要求,出自GB50116-2013第3.1.5条,但本条及其条文解释已经澄清,这200个点指的是地址数量,而 ...
只要规范没有条文反对就行,管他啥指南 我觉得执行规范要看制定规范的初衷,违背初衷的最好不那么做 yaotian634 发表于 2015-3-24 23:02
我觉得执行规范要看制定规范的初衷,违背初衷的最好不那么做
GB50116-2013,看不出有不许使用子母探测器的初衷。
当然,如果各位认为《实施指南》也和规范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那无话可说。
在我看来,《实施指南》中不许使用子母探测器的意思,就是个别专家在因为自己主张没有得到规范编制组同意被写入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指南》来宣泄个人郁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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