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度超过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这里说的安全出口是否建筑上的安全出口吗?
本帖最后由 xuxizhong 于 2015-1-5 12:35 编辑条文说明:本规定是考虑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能迅速逃离现场,以及救援人员能接近现场,另外平日使用时也比较方便。“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是根据IEC61936-1规定的。
1.配电室是否能一个门通向疏散通道,另一个门通向其他房间呢?
2.是否能两个门都通向其他房间?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1-5 10:27 编辑
GB50016-2006
2.0.17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楼主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判断一下自己提出的两种情况是否符合规范对“安全出口”的定义。
PS:条文说明:本规定是考虑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能迅速逃离现场,以及求援人员能接近现场,另外平日使用时也比较方便。“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是根据IEC61936-1规定的。
此处,“求”应为“救”。一字之差,意思完全不同。
本帖最后由 gdx8785 于 2015-1-5 10:37 编辑
请注意条文说明是强调了:(1)运行人员能迅速逃离现场。。。逃至室外
(2)便于救援人员接近现场(实施救援)
而救援人员显然不太可能是从(另一个门其他房间)而来。
窃以为:
长度超过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写错了。{:sad:}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5 10:35
窃以为:
长度超过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写错了。
尺总是否认为不应规定为“安全出口”? 这次的 GB 50053-2013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的编写,为啥不好好请教有关专业呢?{:funk:}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5 10:38
尺总是否认为不应规定为“安全出口”?
是的!
变电所配电室的大门,通向公共通道是常态。
很多情况下,“应设两个安全出口”是无法实施的,这会让电气设计人员走投无路坐以待毙。 还有就是防火门的规定,几乎照抄照搬08版《民规》,真是又一次丢人现眼。 那楼上各位大佬的意思就是两个出口必须都是疏散出口而不是别的房间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5 10:40
是的!
变电所配电室的大门,通向公共通道是常态。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规范编制组认为“通向公共通道的变电所配电室大门”就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就是安全出口。 既不写“安全出口”,也不写“疏散出口”——
就写“出口”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5 10:35
窃以为:
长度超过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写错了。
2011版《低规》是说“2个出口”,没说是“安全出口”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5 10:45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规范编制组认为“通向公共通道的变电所配电室大门”就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直通室 ...
安全出口有专门的定义,不得随意使用。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1-5 10:45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规范编制组认为“通向公共通道的变电所配电室大门”就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直通室 ...
GB50016-2006
2.0.17的条文说明似乎已经杜绝了我10#的理解。{:dizzy:} 编规范,语文很重要,了解掌握其他专业的知识,也同样重要,忌自说自话。
可惜,新《火规》等规范,犯太多类似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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