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气火灾的设置
新版建规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要设置电气火灾系统。那一类住宅也要考虑设置了。但民规有这一条: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特,一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二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第13.12.1~2条,这就矛盾了。今后一类住宅到底要不要设置电气火灾系统?我再加个问题,新火规9.2.2 消防配电线路不宜用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图集中,有很多都采用了M21 M22 M32监控模块,都是带剩余电流监控功能的
那消防配电系统到底要不要做剩余电流监控? 我们这边建规宣贯时老师明确消防线路不需要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5 10:25
我们这边建规宣贯时老师明确消防线路不需要
理由呢?
撇开是不是应该到处搞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论,消防供(配)电线路“要求较高”和“平时不用”,能否成为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理由呢?
ps
1、消防供(配)电线路“要求较高”和“平时不用”,就必定不会发生漏电吗?
GB50116-2013 中的规定、条文说明和 14X505-1 上的图示,究竟是对是错?
2、看看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可能出现!
可能引起!
应能……全面监视!
本帖最后由 俺是地瓜 于 2014-12-15 22:16 编辑
我也想插一个问题,这个500mA对于设计该如何确定,是现场实测? 预先估计 + 现场实测 500mA 改为 300mA 为宜。 我想是否设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在做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消防配电线路也加上漏电保护(只报警),在没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也不加漏电保护。总不能正常供电线路不加而消防线路加吧 总不能正常供电线路不加而消防线路加吧——太正确不过了。
绝大部分建筑物,没必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丁总想要“高端大气上档次”搞大做强,我们力求“简单经济保安全”返璞归真。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到处加装剩余电流保护,TN系统的优越性倘然无存 二点半太阳 发表于 2014-12-16 09:06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某些厂家、某两个专家的合力打造而成。
不值一哂 !!! 个人认同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6.4 章节下的规定条款,远胜于那些杂七杂八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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