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24 10:56:41

个人认为:

1、新《雷规》4.3.3、4.4.3条“专设引下线”规定,缺失了前提条件,易导致设计、审图人员产生歧义;
2、2012-12《建筑电气》刊发的“建筑电气分会就新《雷规》专设引下线深入探讨”(2012年会附件中的参会理事一致认为)“1 在 4.3.3(4.4.3)条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采用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结构柱内不少于2根主钢筋作引下线……”,犯了以偏概全的差错——“应”具排他性,不得错用。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难道不可以采用专设引下线?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24 11:52:2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24 10:56
个人认为:

1、新《雷规》4.3.3、4.4.3条“专设引下线”规定,缺失了前提条件,易导致设计、审图人员产 ...

应采用改为优先采用较妥,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推荐利用主钢筋作为引下线。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24 13:17:35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4-12-24 13:19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24 10:43
从林老的回答中,尚看不出林老直接回答“所有柱子都要作为引下线”,而是有“按5.3.8条的规定”的说辞,即有前提条件。


《建筑电气》2012年1期《向林维勇请教新<雷 规>》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2GTuVKCBnaabK3DHeiy

fx220 发表于 2014-12-25 11:08:44

本帖最后由 fx220 于 2014-12-25 11:21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24 10:43
从林维雄的规范解释是所有柱子都要作为引下线的,建筑电气杂志社有专访——从林老的回答中,尚看不出林老直 ...”

{:lol:}我们明白林老的回答了,有些专业人士也在建筑电气杂志上发表了学习规范的文章,也是这个意思。

但我觉得新要求对设计和安装都增加了麻烦和成本,所以我和周围人还是按老规范设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25 16:52:23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24 11:52
应采用改为优先采用较妥,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推荐利用主钢筋作为引下线。

2012-12《建筑电气》刊发的“建筑电气分会就新《雷规》专设引下线深入探讨”(2012年会附件中的参会理事一致认为)“1 在 4.3.3(4.4.3)条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采用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结构柱内不少于2根主钢筋作引下线……”——
这个“参会理事一致认为”真是属于多此一举,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宜利用……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已在4.3.5条1款、4.4.5条中(第二、三类防雷)有明确规定(旧版《雷规》3.3.5条一款、3.4.3条,早就如此规定),哪里还用得着费时费力的“深入探讨”,居然莫名其妙改成了“应采用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结构柱内不少于2根主钢筋作引下线”,真是要命。
比如,人家境外保险公司要求这个建筑工程必须采用专设引下线,我们电气设计人员没任何理由拒绝的。

真怀疑这些参会理事“就新《雷规》专设引下线”深入探讨前,根本就没好好看新、旧版《雷规》;深入探讨时,也是凭空而论,是不是讨论时有些人都没有新《雷规》在手吧?{:sad:}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25 17:06:06

深入讨论?这也信?参会理事一致认为就更不靠谱了,建筑电气分会有多少理事?上百人怎么讨论?估计是某些人的观点罢了。

fx220 发表于 2014-12-26 17:03:42

面对新规范是疑惑,本人支持这个时候建筑电气分会出来说话。

黑色风铃 发表于 2020-7-29 20:09:25

fx220 发表于 2014-12-23 16:44
建筑电气杂志2012年第12期

这一期里面没有

路过_AK273 发表于 2020-11-18 14:17:00

kjq2014 发表于 2014-12-19 10:19
审图胡提,本末倒置。5.3.8条是说所有柱子均起引下线作用时才不要求引下线间距小于18m或25m。
本条并不是 ...

说的很有道理,赞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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