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情况或什么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2-11 11:54 编辑如题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宣贯时曾明确表态(不管是“被迫”还是“自愿”):“设不设”……看《建规》,“如何设”……看《火规》;新《建规》与新《火规》编制组一定会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
那么请问大家,新《建规》中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怎样的情况或什么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即便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凭什么规定“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多接几个或几十个,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后,它就会“死”啊?
了不起,我就占用一个报警总线回路(搞个“独立系统”),不行啊?
非得花钱费力,否则心里难过?
着这一条也是醉了,设不设完全搞不清楚,也许只有靠地方规范来补充了 以下参考新的建规,不知道是不是最终版. chipy 发表于 2014-12-10 13:06
以下参考新的建规,不知道是不是最终版.
我说怎找不见,跑这“逗你玩”来了。
看来,主编说的“新《建规》与新《火规》编制组一定会协调处理好这些问题”也是空话和套话:主编已经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纳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按理此“10.2.7”条的内容,应该归入新《建规》的“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对,是不是?{:4_93:}
好在它是“宜”设置,不是“应”设置。
好吧,不理它了,现决定按低规 GB 50054-2011 的规定做设计:
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设置剩余电流监测,就接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管它是8个还是18个探测器)。
民规里有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特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一级的宜设。但在民规里找不到特级的定义。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2-11 11:54 编辑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9.2.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条文说明:
9.2.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不适合使用;而消防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且平时不用,因此也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有无道理?
消防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引发火灾的概率低一些而已;
且平时不用——平时不用不假,但它平时一直带电没法否认是不是?
从 GB 50016-2006第11.2.7条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中“宜设置”强调的“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到 GB 50016-2013“华丽转身” 规定“不宜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是不是“转”过了头啊?
CXH1301 发表于 2014-12-10 14:25
民规里有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护对象为特级的公共建筑应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一级的宜设。但在 ...
特级(一级、二级)的定义,应该见98版《火规》,《民规》中是没有的。
估计主编每每看见这个“保护对象分级”表,大概就会联想起那个令自己懊恼不已的“矛”与“盾”事件,心中大大不爽,索性咔嚓一下,一了百了。 98版《火规》淘汰了呀,那以后再没有特级等定义了,这个概念消失了 雾里看花,一片朦胧。 应该出台规定:编制规范时,条文中只能出现“应该”、“禁止”等不会引起争议的表达词,不得出现“宜”、“可”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表达词,既然是可以商量的做法,那就由设计人自己去掌握,至少不要出现在规范的正文里了。 我觉得“宜”还是应该有,电气设计不全是对错,还有是否更合理 495122 发表于 2014-12-11 10:54
应该出台规定:编制规范时,条文中只能出现“应该”、“禁止”等不会引起争议的表达词,不得出现“宜”、“ ...
rainmen_73
出现在正文里其实无所谓。设计合理性该谁负责,审图是否拿“宜”作“应”才是关键。
反正眼下电气设计人员要负责是肯定的,但没权决定也是肯定的。
495122 发表于 2014-12-11 10:54
应该出台规定:编制规范时,条文中只能出现“应该”、“禁止”等不会引起争议的表达词,不得出现“宜”、“ ...
举个例子吧,不一定恰当哈,规范中的“不宜”的做法,类似于路上十字路口的最内侧车道标示“不宜左拐弯”。 腾云驾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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