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09:51:10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应急电源要求:
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应急电源要求: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可以发现,两者(GB 50034-2013和GB 50052-2009)的措辞,截然不同。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应急电源”)必须由供电局作出承诺,一般很难从市电获得。至今尚未见过有供电局以市电供电的“应急电源”(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2)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它们不过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正常电源”(互为备用),不是“应急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09:53:39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8 08:58
请老尺解读一下“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到底怎样才能满足呢?

楼上的解释,对不对呢?{:4_9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09:58:29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正文: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条文说明: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为什么正文和条文说明差这个“有效地”?
有什么玄机在?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8 10:36:40

《供规》条文解释: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如此看来,这个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可以视为不存在的。难不成规范编制者认为北京的工程可以从上海引来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10:47:40

反正
你让供电局提供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没问题;
你让供电局提供应急电源(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呵呵……{:4_10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11:42:00

DG/TJ 08-2048-2008《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中对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备用电源规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11:47:40

双回路电源——措词欠准确。

五谷丰登 发表于 2014-12-8 11:48:38

根据GB50034-2013 3.1.2 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根据GB50016-2014 10.3.3 消防泵房内的照明为备用照明,根据备用照明的定义,其持续时间应确保消防泵房正常工作,其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GB50016-2014 10.1.6条的规定,具体供电时间可参见民规或GB50974-2014 表3.6.2,所以消防泵房、配电房、消控室、发电机房等场所应急照明时间除需要满足10.1.5的规定外,还应满足10.1.6的规定。故需要3h。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11:59:32

五谷丰登 发表于 2014-12-8 11:48
根据GB50034-2013 3.1.2 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根据GB50016-2014 10.3.3 消防泵房 ...
故需要3h。

《民规》的3h规定,没有做到区别对待,严格说来可以认定是犯了一个错误。

五谷丰登 发表于 2014-12-8 12:52:0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2-8 11:59
《民规》的3h规定,没有做到区别对待,严格说来可以认定是犯了一个错误。

对于这一点,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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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GB50016-2014第10.1.5条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