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应急照明
本帖最后由 流浪者归来 于 2014-11-27 16:26 编辑今天看看了规范。发现做了十几年,不会设计了。一个简单的照度,我都不知道怎么选择。
GB 50034-2013要求: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新建规GB50016-2014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民规 JGJ16-2008第13.8章规定,我按其规定,列了个表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最少持续时间(min) 照度(lu)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 ≥30 - ≥0.5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 ≥30 - ≥5
人员密集流动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 ≥30 - ≥5
疏散区域及
地下室疏散区域
航空疏散区域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 ≥6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避难疏散区域 避难层 ≥6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配电室、发电站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水泵房、风机房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从上面可知,三个规范,三个标准。当然,我们可以说民规过时,但照明规范跟建规差不多同期出的啊。还打架。晕死了。现在的规范。 按高的来吧。 马上还要加上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做设计,翻好几本才能确定没问题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2.2 条文说明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引用当时已经颁布的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反而引用当时已经淘汰的 GB 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内容——
是故意?还是无奈?
无声的抗议?
粗心的疏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28 08:45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引用当时已经颁布的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 ...
我更趋向于编写组粗心疏忽了。看看那个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就知道现在的编写组的态度跟水平 流浪者归来 发表于 2014-11-30 22:49
我更趋向于编写组粗心疏忽了。看看那个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就知道现在的编写组的态度跟水平
我认为未必!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粗心疏忽,难道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也粗心疏忽?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粗心疏忽,难道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也粗心疏忽?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不向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看齐,倒是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先低头妥协(否则两边不一样要求也难办)。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新建规10.3.2条是强条{:sad:}为了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只能按高的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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