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50058-2014取消了火灾危险环境的问题。
GB50058-2014取消了火灾危险环境,那么92版中所涉及的该场所的电气设备防护结构选择也不存在了吗? 有人曾提出过类似问题,坊间传闻——答复是:
传闻1.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S:《建规》中似乎不可能有GB 50058-92 的内容);
传闻2.你们不是嫌规范、标准多吗?给你们减规范、标准就是“减负”了,还要有意见? 确实和建筑防火规范重复了,早该取消了 之清 发表于 2014-11-14 10:17
确实和建筑防火规范重复了,早该取消了
确实和建筑防火规范重复了,早该取消了——你确定“确实和建筑防火规范重复了”? 本人有点搞不清楚的地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章中的火灾危险场所,是应该按GB 50058-92中的火灾危险环境还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甲乙丙类。 个人拙见: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章中的火灾危险场所,基本对应丙类,甲乙类大都可能涉及爆炸危险场所(除非量少或不达爆炸下限、有明火等各种情况)。 曾经做过一个液氯罐区,为了防止液氯泄漏时扩散,是把液氯储罐放在一个房子里的。建筑上定义的生产类别是乙类,依据是氯气虽不燃烧但为助燃气体。如果要给这个建筑做防雷,是否按火灾危险场所?生产类别为乙类,但根据50058-92中的火灾危险环境(如果还没作废的话)的分类,这个建筑物是算不上的。 既然不会发生爆炸,但却为助燃气体,那就应该归类火灾危险吧。 氯气并不爆炸,是火灾危险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火灾危险场所适用,而且火灾危险场所很多,不需要太多进行防护措施 原来的 GB 50058,火灾危险环境,也没有太严格的要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