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再看看JGJ48的条文,先说的是应急照明和防火规范,分项又只提备用照明。如何理解?
这个不是消防状态下用的,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而备用照明的定义为用有于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4-11-12 09:50
诸位再看看JGJ48的条文,先说的是应急照明和防火规范,分项又只提备用照明。如何理解?
rainmen_73 :
我也疑惑,但此条首先提及了按GB 50016设置。
尺短寸长 :
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符合GB 50016的消防应急照明,那是指消防时(发生火灾)的疏散照明;
第二层: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那是指非火灾时(发生断电事故)坚持工作的备用照明。
rainmen_73:
同一条文下的内容,说两层意思,消防非消防一起提?这样的理解我不好接受
尺短寸长:
确实就是这样的理解,而且必须这样理解!
你没看见 7.3.12 的措辞是“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它说得没错,本就是两层意思啊。
第一层意思,说的是,商店建筑应按现行 GB 50116 设置应急照明(消防疏散照明)——发生火灾时,人员消防疏散的需要。
第二层意思,说的是,“ 大中型商场的营业厅‘应’、小型商场的营业厅‘宜’ ”设备用照明——断电时(未发生火灾),坚持工作的需要。 反观《民规》中的“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规定,就错得相当离谱了(它被划入火灾应急照明)。
设想一下: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发生火灾(比如大中型商店的营业厅),不疏散逃生,还坚持工作?太搞笑了不是?{:4_108:} 本帖最后由 rainmen_73 于 2014-11-12 16:58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12 16:45
rainmen_73:
同一条文下的内容,说两层意思,消防非消防一起提?这样的理解我不好接受
“应按……并应”从语法角度上说,常规理解就是描述对同一内容的两种要求,且有递进深化关系。条文要不让人误解,就该消防应急照明单独一条(可不重复,描述为符合GB50016即可),关于备用照明(也是应急照明,但与GB50016无关)这一条文就该另起一条写。 往大了说,它就是同一内容:商店建筑的应急照明。
往细处说:
应按——针对消防疏散照明;
并应——针对断电备用照明。
也并无不当。 实际上,JGJ 48 中关于 GB50016 的内容完全可以不写,单提商店建筑的备用照明即可。消防应急照明嘛,自有 GB 50016 一旁伺候。
猜测编制人员也是怕了,担心有些人只看 JGJ 48:你看,新版的 JGJ 48,不再提消防疏散照明要求啦。
PS
实际上不用担心,所有规范(标准)的总则,尾条必有自保条款:
XXXX设计除应符合(遵守)本规范(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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