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报警实践经验的总结”“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这些光鲜的说法恐怕与新《火规》“要把相关产业做 ...
当然做大做强了啦 各种模块 主机 容量都增大了 厂家自然乐呵呵啦~~~ 就把相关企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了嘛{:lol:} 哈哈,丁总在我们这边讲课有人提出了多层建筑,其中有个楼梯没办法自然通风采光,作防烟梯间,难道电气专业要做火灾自动报警和消控室,丁总的答案是让建筑专业改。 hwhrq2004 发表于 2014-11-20 08:39
哈哈,丁总在我们这边讲课有人提出了多层建筑,其中有个楼梯没办法自然通风采光,作防烟梯间,难道电气专业 ...
太牛叉了,果然是BOSS级别,关键是以后都是这样做吗?岂不是说明电专业有其不合理性!
我认为,一本合格的规范是不需要宣贯的,如果一不小心文字写得深奥了,年青的工程师看不明白,总工、专业负责人总能看明白吧,如果连总工都看不明白,这规范还算合格吗。最多设置一个解释答疑的平台,把问题汇总后发文或出书说明足矣。现在的网络平台这么方便为什么不用呢,还是不敢用呢,敢用呢,用呢,呢 发生火灾出事了,你没有按规范设,有你好看。。。 hwhrq2004 发表于 2014-11-20 08:39
哈哈,丁总在我们这边讲课有人提出了多层建筑,其中有个楼梯没办法自然通风采光,作防烟梯间,难道电气专业 ...
我真想学老诚把丁总骂一遍。他以为电气在设计院地位很高是不是?你让建筑改人家就改啊?除非电气专业是院长,而且必须院长亲自做这个项目。 因江苏省已提前执行新建规,刚拿到单位统一制作的白皮书(封皮标识为2014.11.13会后稿),又翻了一下相关条文,8.4.1条文说明的“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改成了“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一字之差,差之千里啊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2-3 12:02 编辑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4-12-3 10:39
因江苏省已提前执行新建规,刚拿到单位统一制作的白皮书(封皮标识为2014.11.13会后稿),又翻了一下相关条 ...
8.4.1条文说明的“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改成了“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
8.4.1 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不是这么理解: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该条款“明确具体部位”是“儿童用房"等场所,故大、中型幼儿园的其他场所,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该条款“未明确具体部位”),除“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全楼所有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老诚版主,这样理解符合审图要求吗?
目前这么多电气规范对于条文的前列项中的“等”字不做解释和延伸;多本电气规范出现的类似等字基本上都是指的是前面所列的内容,等字的延伸不做解释,也不含此延伸项——个人发现的规范条文玄机 等前不等后。 “等”字的确太“深奥”了,有的时候的确不好准确理解真正意思,列举或者归类说明应该会清楚些。。。。{:4_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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