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4 13:37:16

D800-1~8 :
按丁总意思、全楼警报、全楼疏散、全楼人人平等。。。应该都覆盖到。只在某层设警报装置。。。违反全楼警报的良好初衷。

呵呵!
局部疏散——伪专家所为!伪规范作祟!

条文:……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略。
解答:……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PS1
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1)目前我国(大陆)的建筑“还不能”,那么目前哪个国家的建筑“能”?
2)试举一例:我国宝岛台湾为何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七八)内警字第七一五八二四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一百十一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八五)内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号令修正发布全文一百九十八内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八八)内消字第八八七五九二五号令修正第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三、百九十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内消字第09300905595号第一编
台湾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月10日
第 113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PS2
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
1)“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的解释,纯属多余。
2)参与培训的学员、提出疑问的同行,担心的不是“各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它当然得满足规范要求的疏散净宽度规定),大家质疑的是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

PS3
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1)拿“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解释“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属于偷换概念:每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的宽度,与“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的宽度,两者承受的压力,是相同的吗?
98版《火规》和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规定,应该是出于避免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导致踩踏事故的考虑结果。
2)宣贯老师说提出“局部疏散”(98版《火规》的明确规定)要求的人是伪专家,那么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也必是伪专家所为了?

panrqkk 发表于 2014-11-5 12:40:11

看起来有点晕,,感觉是不是说反了,呵呵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3:53:07

正话反话,自己看着办!

反正是不是“伪专家,伪规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5 14:14: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3:53
正话反话,自己看着办!

反正是不是“伪专家,伪规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

我在北京进行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说,建规是以局部疏散作为设计基础的,他认为新火规要求的“全楼疏散”是错误的,他所审查的项目仍然要求进行“局部广播”。他说建规编制组会和新火规编制组协调。另外他希望电气设计人不要执行新火规“全楼疏散”的规定,并把问题上报消防局。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4:18:36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5 14:14
我在北京进行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说,建规是以局部疏散作为设计基础的,他认为新火规要求的“ ...

已经打了3份书面报告由快递公司上交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是不是有效,不知道。{:huffy:}

不知道老诚有没有打报告。{:sad:}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1-5 14:23:07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4-11-5 14:28 编辑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5 14:14
我在北京进行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说,建规是以局部疏散作为设计基础的,他认为新火规要求的“ ...

神仙打架,连累吾等升斗小民!
我要是“玉皇大帝”,二话不说先把某些个信口开河的“神仙”给咔嚓了!{:huff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4:38:57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5 14:14
我在北京进行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说,建规是以局部疏散作为设计基础的,他认为新火规要求的“ ...

赞同高先生的观点,对高先生“希望电气设计人不要执行新火规‘全楼疏散’的规定,并把问题上报消防局”的要求,不以为然——

既然高层已然认为局部疏散理念正确(建规是以局部疏散作为设计基础的),那么全楼疏散的要求,宏观层面就是一个错误,为啥要求“电气设计人”有所作为?为啥犯错方不能有所作为?

犯错方和他们的上级领导,应该首先认错,并承担职责,通过有效的公共平台、媒体公告全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4:59:30

浙江叔侄强奸冤案的制造者,女神探和刑讯逼供者们,自“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始,有没有人出来公开道歉过?

为什么???

panrqkk 发表于 2014-11-6 10:24:59

全楼疏散,功放那得多大,,

panrqkk 发表于 2014-11-6 10:26:09

而且更加容易混乱,而且就算有消防演习,也真的很难保证乱象横生啊,

290651576 发表于 2016-8-10 13:48:4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11-5 14:18
已经打了3份书面报告由快递公司上交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是不是有效,不知道。{:huffy:}

不知道老诚有没 ...

感谢尺总,不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是否有甚说法。

z405664385 发表于 2016-8-11 15:40:49

雷达站要不要做报警 ,算不算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这条,而且雷达站一般都是无人值守的,如果做了,报警主机放哪里,也需要有人值班吗?

lxlhh 发表于 2016-8-15 16:18:55

本帖最后由 lxlhh 于 2016-8-15 16:21 编辑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0:58
最近做了个涉外项目,地板下、吊顶内(高度大于0.8m),吊顶下均设置了探测器。国内在吊顶高度大于0.8m的情 ...
消防局要求做大于0.8米吊顶内线缆防火处理。

江祥明 发表于 2016-8-16 19:19:51

本帖最后由 江祥明 于 2016-8-16 19:22 编辑

闻见知行 发表于 2014-11-4 10:44
8.4.1   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 ...
楼主在2楼所贴的条文说明"...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其中的“为”字,应为“未”字。一字之差,理解起来意思全变了。

tq02vf4 发表于 2016-8-16 19: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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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包含必须设置报警系统的场所,该建筑整体如何设置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