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诚,你怎么看(8)?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471&_dsign=a5776272[规范条文] 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不设报警?发表于 2013-12-19 21:52:48 1# 电梯直达治学以诚: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评分人数
yu990921: 确实如此,要不然为什么要出台各类规定要求 ...E币 -1
这句话的原背景不查了。
建筑电气杂志 >> 2014年第09期(总第202期)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孙 兰 汪 浩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a.超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除卫生间外的其他场所。b.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建筑),走道、门厅、配电室等场所。
撇开将来建、高规合并版的规定不论,对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为啥老诚版主与“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论文作者孙兰、汪浩对“一类高层住宅”(GB 50045-1995《高规》2005版)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解,天差地别:一边是海水一边是火焰,水火不容。
老诚版主对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理解,对吗?孙兰、汪浩对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理解,对吗?
建筑电气杂志 >> 2014年第09期(总第202期)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孙 兰 汪 浩
如果按“提示”4)设计上面的工程示例,可以10层设一个报警总线短路隔离器和一个电源线短路隔离器。
果真如此? 一条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居然能读出这两层截然不同完全矛盾的意思来,不得不……
唉!
专家不画图好多年~~~ 其实没有绝对的事情,设不设是一个非绝对物理规律的事情,不像一加一等于二的绝对化,这个事情还要看实际情况判定。因为自然界没有绝对的规律给火灾自动报警套用。 专家更没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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