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规实施后,原先关于民规中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做火灾自动报警如何界定
民规98版火规
13版火规已经没有这个定性的表格,民规中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改如何界定。
难道是目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的 就可以了吗?我纠结的是如果一个办公楼 上VRV 系统,是不是做消防报警 原来的报警规范只是说这些建筑是属于二级保护对象,并没有说二级保护对象就一定得做火灾报警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也对许多建筑物做了等级规定,难道就得强制做安防系统? 按防火规范吧.新的消防规范已经把分级取消了. bcdchenp 发表于 2014-9-1 21:24
原来的报警规范只是说这些建筑是属于二级保护对象,并没有说二级保护对象就一定得做火灾报警啊。安全防范工 ...
关键是我之前 映象中,好像是出过一个 关于民规的 答疑的东西,里面对应的不超过24m这条的 解释 就是要参考98版火规的 那个表格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9-3 10:53 编辑
yaoxue1235 发表于 2014-9-3 10:07
关键是我之前 映象中,好像是出过一个 关于民规的 答疑的东西,里面对应的不超过24m这条的 解释 就是要参 ...
确实有过这个解释,但对于“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这个所谓解释,一“笑”而过吧。 消防部门消防审查一般不看民规。 嗯,知道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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