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oxue1235 发表于 2014-8-29 09:09:54

求助,一般的小学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吗?

之前做啦一个小学,纯教学楼 四层,今天审图意见下来了如下:
应加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016-2006 第11.4.1条第八款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之前做过好多学校都没说过这个事,是新火规出来后 有新的解释了,还是之前就是这样的,求助!~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09:45:26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8-29 09:46 编辑

儿童活动场所——
如何界定?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 ... 6jVbE1vA2IPlTvsixZK
如何界定儿童?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阶段,粗放一点可分为学龄前(0岁-6岁)、小学(6岁-12岁)和中学(12岁-18岁)三个年龄段;细分可分为:婴儿(0岁-1岁)、幼童(1岁-3岁)、小童(4岁-6岁),中童(7岁-12岁)、大童(13岁-18岁);从性别上分为男孩和女孩。

网友采纳

儿童—— 范围界定儿童“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这是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 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其中“少年”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以上。但现在北京儿童医院已把患儿年龄增大到18岁,且增加青春期门诊。

之前消防局建审人员对GB50016-2006 第11.4.1条第八款“儿童活动场所”的解读是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不在其列。
可惜只是口说,没见过书面解释。

吐槽一下:
规范规定条款为什么就不能写得清楚点、明白些?

yaoxue1235 发表于 2014-8-29 11:03:2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09:45
儿童活动场所——
如何界定?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尺总,我之前做幼儿园的时候也没有做火灾自动报警,审图也没说什么。我看着还是个强条。我好怕啊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1:34:50

yaoxue1235 发表于 2014-8-29 11:03
但尺总,我之前做幼儿园的时候也没有做火灾自动报警,审图也没说什么。我看着还是个强条。我好怕啊 !~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们大家都没办法。

《建规》没升版前,目前的上海市消防局,依旧按“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儿童活动场所”(专指托儿所、幼儿园)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同时,按上海市人民政府80号令《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上海的建筑工程电气设计还得注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bhluww 发表于 2014-8-29 11:36:34

这个这个,审查人员也太能咬文嚼字了吧,未达成新的共识之前怎能乱开单?

D800-1~8 发表于 2014-8-29 13:09:03

中小学建筑规范有3、4本,楼主对照一下看看

hbsjzsjy 发表于 2014-8-29 14:20:12

浙公消〔2013〕42号
14.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浙江省的消防局还是比较作为的,最起码有了这个文件,设计人员心理踏实些。

hbsjzsjy 发表于 2014-8-29 14:27:59

如果没有相应部门的权威解释,审图认定小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设计人员百口难辩,我们这儿的一个审图人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只可惜我手头的合并后的建规报批稿依然有这一条,祈求能在条文解释中能有一个界定,但愿不是奢望。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4:45:54

hbsjzsjy 发表于 2014-8-29 14:20
浙公消〔2013〕42号
14.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 ...

浙江省的消防局的文件,至少让浙江省的电气设计人员放心了。

浙公通字〔2014〕30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今后,本《指南》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各地公安、建设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1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4:48:50

学前儿童
12周岁之前儿童

为何有此原则性修改呢?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5:01:38

hbsjzsjy 发表于 2014-8-29 15:12:4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5:01


本人7楼采用了作废版本,罪过罪过!{:sweat:}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5:20:27

hbsjzsjy 发表于 2014-8-29 15:12
本人7楼采用了作废版本,罪过罪过!

不知不罪,何罪之有?

前不久本人也引用过“浙公消〔2013〕42号”,幸热心坛友告知已有“浙公通字〔2014〕30号”替代。
不知不罪,不知不罪。{:lol:}

chipy 发表于 2014-8-29 16:10:4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9 15:20
不知不罪,何罪之有?

前不久本人也引用过“浙公消〔2013〕42号”,幸热心坛友告知已有“浙公通字〔20 ...

规范变动快,消防局也算有点作为:)

yaoxue1235 发表于 2014-9-1 10:04:21

我今天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 看到一个条文,是否可以作为划定儿童活动场所的依据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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