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1.3条规定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1.3条规定疑惑:
插座回路不属于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1.3条“可穿在同一根导管内”中1、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难道真就应该遵守其“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导管内”的强制规定?
举例如下:
2个插座回路
(LI+N+PE)+(L2+N+PE)——6 X 2.5mm2 的插座回路,不得共管?
(LI+N)+(L2+N)+PE——5 X 2.5mm2 的插座回路,不得共管?
3个插座回路
(LI+N)+(L2+N)+(L3+N)+PE——7 X 2.5mm2 的插座回路,不得共管?
虽然不合理,但是为了防止更为不合理的设计——比如(LI+N+PE)+(L2+N+PE)——6 X 2.5mm2 的插座回路,共管后断路器仍选择16A——所以,此条规范的存在暂时还是利大于弊。 BV 和 BYJ,不是一回事。 zz_1973 发表于 2014-8-27 18:11
虽然不合理,但是为了防止更为不合理的设计——比如(LI+N+PE)+(L2+N+PE)——6 X 2.5mm2 的插座回路,共 ...
照明回路,类似问题如何解释? 想知道一个问题,室外穿电缆穿管,是不是要遵守这个规定?
有的低压室外管线多,电缆管径小,也不可以一起穿个大的管子么?
其实08版民规亦有类似规定,与低规不同的是无“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不同回路”,其条文解释是能否共管敷设,应根据发生故障的危险性和相互之间在运行和维修时的影响决定。依据条文解释民规的规定似乎有些道理,但低规“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不同回路”可以共管,而“不同回路两个插座回路”不能共管似乎没有道理。 95版《低规》就有类似规定。
新版《低规》删了95版《低规》中的“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08版《民规》虽有类似规定,但用词是“不宜”,故《民规》的这条规定,比新版《低规》规定好。
个人认为:
若插座回路真必须执行新版《低规》不应共管(简单推理得出的结论)的话,绝无道理可言。 一般不同相位插座回路导线不共管敷设,PE\N容易混。
三相插座回路除外。
一个房间内插座回路相位宜一致。 北方郎 发表于 2014-8-28 13:47
一般不同相位插座回路导线不共管敷设,PE\N容易混。
三相插座回路除外。
一个房间内插座回路相位宜一致。
照明回路,不也存在类似情况,为何有豁免权? 2个房间,可1#房L1、2#房L2,每个房间内插座回路是同相的。
3个房间,可1#房L1、2#房L2、3#房L3,每个房间内插座回路也是同相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8 16:04
照明回路,不也存在类似情况,为何有豁免权?
照明回路一般导线比较多,异相回路同穿管也少见哈。 7.1.3.2 中回路为分支的意思,非断路器出线回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8 16:08
2个房间,可1#房L1、2#房L2,每个房间内插座回路是同相的。
3个房间,可1#房L1、2#房L2、3#房L3,每个房间 ...
单相时BV颜色用红(相线)、蓝(中性线)、黄绿相间(接地保护线)。
为方便穿线施工,异相不宜共管。 北方郎 发表于 2014-8-28 16:28
7.1.3.2 中回路为分支的意思,非断路器出线回路。
7.1.3条规定,绝对读不出“7.1.3.2 中回路为分支的意思,非断路器出线回路”的意思。
注意: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为减少嵌墙暗装照明配电箱的照明配管(要不然照明配电箱出管过多,可能无法施工),不同回路(照明配电箱断路器出线回路)的2个单相甚至3个单相(异相)同路由的话,采用共管配线是极为常见的施工方法。 GB 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原本也是: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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