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1:46:06

因为规范第二款说的是”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这正是争议所在,尺总为啥说与争议无关呢?如果把第二款改为:”2 疏散通道上常开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还存在争议吗?还需要“新《火规》问答”出来解释吗?规范有问题,就需要讨论。程序有bug,就会报错。

“新《火规》问答”?
呵呵,搞笑的回答,不仅限于此。

azbe 你得细看、深思人家理工男 bhluww 54#的帖子才是——

第二款改为:“2 疏散通道上常开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为啥???

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呀?
难道不是4.6.1条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PS
新《火规》自言常闭防火门“不需要联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1:48:30

新《火规》、新《火规》图示、新《火规》问答的有关人员,理应勇敢站出来认错。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50

理工男的帖子我细看了,但不用深思。

你一直认为这本规范很烂,但对这一条,你却认为很正确。难道第二款就不存在有可能突破前提条件的问题吗?那为啥有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呢?我画图也不想去搞得太复杂。问题是要交得了差。
你如果坚持你的观点,我没话说。

正如你所说,很多规范很烂。我在这里不妨再请教你一个问题:
GB 50016-2014疏散照明的条款: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全部条款都在这里,按此要求,多层建筑敞开楼梯间就可以不设置疏散照明。如果你做设计,你会这样做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3:05:00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
理工男的帖子我细看了,但不用深思。

你一直认为这本规范很烂,但对这一条,你却认为很正确。难道第二款 ...

我说过这条规定正确吗?
你从哪里看出我认为这条规定正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3:06:33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
理工男的帖子我细看了,但不用深思。

你一直认为这本规范很烂,但对这一条,你却认为很正确。难道第二款 ...

难道第二款就不存在有可能突破前提条件的问题吗?

想突破?
可以,那就麻烦别这么编!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3:07:42

所以,丁主编第一个需要进行语文再培训。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3:09:00

建标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3:13:19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
正如你所说,很多规范很烂。我在这里不妨再请教你一个问题:

我哪里说的“很多规范很烂”?
请指正。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16 14:08:29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
……
全部条款都在这里,按此要求,多层建筑敞开楼梯间就可以不设置疏散照明。如果你做设计,你会这样做吗?


呵呵,原《建规》是谁编的?现《建规》又是谁编的?

刚腾出手来。
尽管在下没有参与也没有资格参与《建规》编制的任何工作,但还是愿意回应一下:

全部条款都在这里,按此要求,多层建筑敞开楼梯间就可以不设置疏散照明。如果你做设计,你会这样做吗?

对于多层建筑中的敞开疏散楼梯间,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个人的认识:
(1)尽管原《建规》电气章节有个别漏项,且现《建规》电气章节的编制水平呈下滑趋势,但比之新《火规》的胡编乱造,天壤之别了。
(2)多层住宅,可不设;丁、戊类多层厂房、仓库,可不设;其他情况,按《建规》规定不设不违规,但窃以为从合理性来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yuanfen010 发表于 2015-1-21 14:56:06

应该做,本地审图还没提过

bhluww 发表于 2015-1-21 20:22:10

本帖最后由 bhluww 于 2015-1-21 20:24 编辑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2:15
理工男的帖子我细看了,但不用深思。

你一直认为这本规范很烂,但对这一条,你却认为很正确。难道第二款 ...
GB 50016-2014疏散照明的条款: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本条文仅规定了应设置的场所,有什么问题吗?其他可设置,宜设置的场所,你们看着办{:lol:}

bhluww 发表于 2015-1-21 20:29:00

本帖最后由 bhluww 于 2015-1-21 20:32 编辑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1:14
因为规范第二款说的是”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这正是争议所在,尺总为啥说与争议无关呢?如果把第二款改为 ...
承认有争议而不是无中生有,大家就可以继续讨论了。

联系上下文,“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疏散通道上各个需要联动控制设计的防火门"

bhluww 发表于 2015-1-21 20:46:30

本帖最后由 bhluww 于 2015-1-21 21:14 编辑

对于施工图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对一些规范条文的解读扩大化,我们都理解,无非是想规避责任。不出问题你好我好大家好,要真出问题,法律人士咬文嚼字的能力比我们这些理工男要强大得多~,早两年"炒房团"变"退房团"时,"退房团"的律师们对建筑行业的规范条文的解读能力真是让人叹为观止,一幢幢由各相关单位签字验收合格的楼盘,在律师们眼里看来,相关建筑行业的的规范条文就是就是这个楼盘的产品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就是不合格产品!律师们罗列出不满足规范的地方厚厚一迭纸,让设计师们也汗颜!{:sweat:}

bhluww 发表于 2015-1-22 11:47:11

azbe 发表于 2015-1-16 11:14
因为规范第二款说的是”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这正是争议所在,尺总为啥说与争议无关呢?如果把第二款改为 ...

把"疏散通道上的各防火门"等同于“疏散通道上常开防火门”同样样存在问题。
      在这里我举个实际例子,在很多的公共建筑中,比如法院,医院等,为了隔离不同的人群,疏散通道上设门禁也是很常见的。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同时设置了门禁,那么这个常闭防火门需不需要联动?需要!需不需要反馈信号?当然需要。
      

azbe 发表于 2015-1-23 14:54:21

bhluww 发表于 2015-1-22 11:47
把"疏散通道上的各防火门"等同于“疏散通道上常开防火门”同样样存在问题。
      在这里我举个实际例子 ...

可以对你这个例子需要设置联动的理由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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