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规JGJ16-2008》配电级数的疑问。
民规,3.3条第6款说:“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余两级”我疑惑在于:低压配电室、电表箱、用户配电,这样精简且经典的配电模式下都已经三级配电了。请问如何解释民规的那句话?谢谢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余两级。。。
10kV以下是三级或四级配电
你看错了 "10(6)kV系统"------ benbb_83 发表于 2014-8-4 17:31
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余两级。。。
10kV以下是三级或四级配电
哦。。。。谢谢 关于配电级数的问题,之前有看到过冯工总结的一段话,我摘下来了,现在借花献佛一下,内容如下:
问:什么是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二者有何联系?
答:配电级数是一个供电回路通过配电装置分配成几个供电回路过程的次数,通过几次分配就称作几级配电。对于一个配电装置而言,总进线开关与分支配出开关合起来算做一级配电,这与其总进线开关是断路器还是隔离开关无关,不因总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而改变其配电级数。保护级数则是按保护开关的上下级个数来确定的,它既与配电级数有联系又有区别。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一般不宜多于三级,三级负荷不宜多于四级;而保护级数则可能达到五级甚至六级,一般情况下各级保护之间需要进行保护配合。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当下一级配电装置的总进线开关(A)与相紧临的上级配电装置对应的分支出线回路开关(B)均采用断路器时应按一个保护级数计算(此时下级总进线断路器应具有隔离功能或在总进线断路器前加设隔离开关),即故障时不论是A断路器跳闸还是B断路器跳闸,其效果(停电范围)是一样的,二者不存在保护配合(即选择性)及所谓的“越级跳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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