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定正文的标准行文来看,似乎应该归为非消防负荷;
从条文说明及它在火灾中所起的作用,又似乎应该归为消防负荷。
结果是,人家不回答我。 GB50116-2013第4.10.1条文解释条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地下室排水泵、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可否据此认为机械停车设备不属于消防负荷?另外根据这条以前很纠结的地下室排水泵是否也应按非消防用电设计?
个人认为应按非消防负荷考虑。 1179276821 发表于 2014-8-1 10:46
GB50116-2013第4.10.1条文解释条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地下室排水泵、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 ...
按GB50116-2013第4.10.1条文解释,确实可认为机械停车设备不属于消防负荷。
但不知从何时起,也不知哪位牛人首创,新版规范、标准言必称:“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似乎条文说明作为依据又存在一定的问题。
最关键的,还倒不是条文说明能不能作为依据的问题,而是这本 GB50116-2013 问题多多,可信度已降至冰点。
地下室排水泵是否也应按非消防用电设计?
上海电气设计人员比较幸运些,2013版《住宅设计标准》明确可将地下室排水泵接入消防排水泵的消防配电箱,设计时也就不用纠结了;做外地项目那就得入乡随俗问个清楚,否则麻烦。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室排水泵不是消防负荷的话,不可接入消防排水泵的消防配电箱。 车辆烧了就烧了,还是西方好,一切以人为本,再贵重的设备,首先是保证人的安全 可以
,我们认为是非消防负荷。 总工和甲方都不同意它是消防负荷。。。 我们也是按照非消防负荷画图的。。。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