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sjzsjy 发表于 2014-7-18 10:39:24

另一个论坛上的: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也许可能大概这几个原因 :
1.减少故障环节
2.变频器集成过载、堵转、接地等保护,在故障时会停机,这是不允许的
3.晶闸管对过流敏感,不可能承载堵转电流而保持运行
感觉这个还比较靠谱。

RONGBING 发表于 2014-7-24 14:46:57

新手 学习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19 09:05:35

新《火规》问答(3)

学习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建筑电气》2014年第7期 新《火规》问答. P29

条文: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疑问1:如何理解“联动控制”的概念?
解答:联动控制是指采用逻辑编程的方式通过总线控制模块实现对受控设备的控制。

疑问2:区域报警系统可否实现对消防设施的控制?
解答:保护对象中需要控制的消防设施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
a.系统控制流程单一,确认火灾后即可进行对受控设备的控制;
b.可以利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不多于5组)实现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可以选择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对应急照明系统、非消防电源等的控制,保护对象可不设消防控制室,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如果根据管理要求,在火灾情况下需要人工操作时,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疑问3:在一个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中,每栋楼都有一定数量的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必须每栋楼设置消防控制室?能否根据管理需要,灵活设置消防控制室?
解答: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可根据建筑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
a.当选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起区域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区域控制器可设置在建筑中只有值班人员可进入的场所。对于各建筑中水泵、风机等消防设施的专线手动控制必须由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控制器实现;对于水泵、风机、电动排烟阀、档烟垂壁等自动消防设置的总线联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置在各建筑中的区域控制器实现。
b.当选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在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设置或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建筑群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实现对设备的控制。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可根据建筑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划分情况,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控制。

条文: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疑问:32点是指地址编码还是设备个数?I/O模块占用几个地址编码?
解答:32点是指设备总数而不是地址编码数,多输入输出模块算1个设备。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19 09:29:48

新《火规》问答(3)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条文: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可以选择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1)系统:两字重复;(2)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区域报警系统形式。2、火警控制输出触点(不多于5组)——哪来的新规定?难道又是口谕?3、对应急照明系统、非消防电源等的控制——“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之“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对应急照明系统的控制)、“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对非消防电源等的控制),这些难道不归属于“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即便是区域报警系统中的火灾警报,也归属于“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之“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新《火规》的宣贯老师在不同场合公开承认有关建筑防火规范与新(旧)《火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既然如此,母(规)已定原则,子(规)为何不认?看看母规、子规对设置消防控制室截然不同的规定——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4月报批稿) 上述几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除GB 50067-97因发布年代较早,未将“FAS+防排烟”列入外,其他均根据“FAS+自动灭火系统”或“FAS+机械防排烟设施”作为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依据,新《火规》独辟蹊径,所为何来?如果,关于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实施即可的话,新《火规》“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就属于无事生非;如果,新《火规》“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这条不尴不尬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规定必须要执行的话,GB 50016-2006、GB 50045-1995(2005版)、GB 50067-97、GB 50098-2009、GB 50016-201X这几本所谓“母规”关于何种情况应设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均为废话,全得删除才是。
5、一个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中,每栋楼都有一定数量的联动控制设备——a.当选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起区域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起区域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凭什么?为什么?一个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中,每栋楼都有一定数量的联动控制设备——当选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时,设计人员只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楼层显示器,就不可以了吗?
b.当选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在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设置或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建筑群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实现对设备的控制。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可根据建筑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划分情况,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控制:当选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在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凭什么要“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为什么?建筑群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实现对设备的控制——规范条文说明是“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要问:(1)什么情况下(非“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2)如果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与“分消防控制室控制”的相互关系又是怎样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19 09:36:35

条文: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1、这条是新《火规》3.1.6条规定,完整的应该是: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引用条文规定时,特意还是无意“隐去”了下半句?是间接承认“应在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这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妥当的了吗?2、“按防火分区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只要产品在技术上能够支持)有何不可?3、新《火规》问答似乎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I/O模块占用几个地址编码?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9 11:21:04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9 11:25:53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9 11:42:02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9 11:47:2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8-19 13:37:3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0 09:35:32

还有一个小问题,烦请站长转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问个明白——

自98版《火规》颁布后,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都一直根据其6.2.1条规定及条文说明要求“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在地下室,此标志“必须是带灯光的装置”);且自打审图机构成立以来,很多审图人员都极为关注此条设计规定,施工图审查几乎是必查项。

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关消防控制室的第一条规定,如下:


条文说明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消防控制室的规定中,删除了此条“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的规定,是何原因?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0 14:30:55

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想求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98版《火规》



新《火规》




关于“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98版《火规》与新《火规》对“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方面的设置要求,截然不同——
98版《火规》中的“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组成:
(1)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2)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这意味着若系统较小,在仅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一台“区域显示器”的情况下,按98版《火规》的区域报警系统做设计即可。

新《火规》中的“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则对“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没有强制要求(宾馆、饭店等场所除外),这意味着按新《火规》进行设计的集中报警系统,有可能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均可不设置,是否?

hulitao0104 发表于 2014-8-21 12:40:3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20 14:30
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想求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98版《火规》


应该是这样理解,新火规实施指南3.2.3.2--3由于新《火规》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进行了限制,在一些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的大中型项目中可能需要设置多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这些控制器可以组成对等式或者集中区域式系统结构。这条解释说的很明白,虽然不强制要求,但是每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连接总量是有限制的,并且每回路也有限制。总线每回路的连接模块是200点,还要有10%的余量,也就是说能用的只有180点,超过180点就要增加回路,关键是180点很容易就超了,这点很让人纠结。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3 10:54:19

新《火规》问答(4)

学习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建筑电气》2014年第8期 新《火规》问答. P7

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疑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是一个长期过程,有可能几十年也不会发生火灾,若不设置过负荷保护,线路、设备长时间过负荷而不会被发现,会严重影响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线路老化加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解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系统的主电源均为消防电源,供电线路的选型要求高于其他系统的供配电线路,而且消防系统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很多消防设备均是处于“备战”的伺服工作状态,因此没有必要设置剩余电流监测装置。火灾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消防设备要随时处于临战状态,因此更不允许因为泄漏电流超过设定阈值切断消防电源,因此消防电源不宜设置剩余电流探测器,不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为了保障消防设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工作效能的发挥,消防电源的供电负荷均留有一定的余量,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即使由于设备或线路等原因出现过负荷的情况,也不允许切断消防电源,应保持消防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因此,消防电源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一种专门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电源的状态应由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监控。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自身具有监控供电电源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的功能的设备,可不采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其电源状态;防火卷帘的卷门机等不具备相应功能的消防设备,应采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其电源的工作状态。
98版《火规》

2013版《火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9-23 10:57:12

PS1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因此没有必要设置剩余电流监测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剩余电流监测装置”是一回事吗?能等同吗? PS2因此,消防电源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如此说来,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消防应急照明、防火卷帘、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其供配电回路均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 PS3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一种专门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有必要搞那么复杂?如此的“高大全”有必要吗?(1)即便要反馈过压、欠压信号,没有必要搞那么多的反馈信号吧?一个低压母线段,各设置一个过压、欠压信号即可;(2)过流、缺相等故障,是配电系统的事。消防风机、水泵等发生过负荷,均有报警信号反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缺相,风机、水泵等电动机应该停止运转,不应该缺相运行。(3)与消防设备相关的信号,应该反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搞所谓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火卷帘门监控系统”。。。。。。等等,一味想要将这个产业做大,实在是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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