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23:47

老诚,你知道住建部联系方式吗?

http://www.jzdq.net.cn/club/redirect.php?tid=28359&goto=lastpost#lastpost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28:31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我想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解释申请,但却不知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有谁知道?

老诚,你知道住建部联系方式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34:2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不错不错,这份文件不错。
但是,这么多的规范和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理当公布联系方式呀,我看遗漏了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37:33

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对,就按这个。

老诚,你不是有不少意见要提吗,就按这个联系方式,应该可行吧。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5-16 08:41:12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3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地址不一定是住建部的地址,有可能是住建部信息中心的地址。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8:41:3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8:52:15

人家会当是上访信件,不一定会理你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8:4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老诚,你得相信我们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刚发的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们是依法办事,住建部一定会按《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办理。

至于办理的结果是不是能令老诚和我们满意,那是另一回事。试试看试试看,老诚,行不?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8:55:0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8:56:24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9:04:27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予以撤销:
1. 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 因工作不负责任,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连续3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 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 其它原因。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9:04:5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9:11:3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9:12:40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5-16 09:15:3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16 09:30:31

回复 12#~14 治学以诚

这几个地方,也发一封投诉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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