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设置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中”字如何理解?多个保护对象不能合用消防控制室? 可以吧 如果把多个保护对象看成一个大型保护对象不就可以了? 这条规定,一语焉不详,二也不具针对性。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14 11:10 编辑
比如,设置消防控制室,就应联动“切非”(按着火楼层或防火分区),此消防控制室必具备“消防联动功能”。
但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什么情况下要求设置“消防联动功能”?
有非消防负荷,就要求设置“消防联动功能”?
有电梯,就要求设置“消防联动功能”?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14 13:24 编辑
GB 50057-97 的第9.0.9条
GB 50045-95 (2005年版)的第9.4.5条
GB 50098-98、GB 50098-2009 的第8.4.3条
上述几本防火规范的规定是: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指汽车库、高层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006 年,《建规》出台,从严执行。
GB 50016-2006 的第11.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指所有建筑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这才是“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正确规定,山寨的规定,似乎没道理。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14 11:07 编辑
2006 年,《建规》出台,从严执行。
GB 50016-2006 的第11.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指所有建筑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这才是“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正确规定,山寨的规定,似乎没道理。 不知道正式版如何。
但愿:
对规范中一些原本不错的规定,少来些“创新”规定。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14 13:44 编辑
GB 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8.1.5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
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按本规范第6.2.6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GB 50016-2012(送审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强制规定,依旧是针对“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的。
就让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和 GB 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先干上一架再说吧。{:sad:} 谁有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正式版,求上传。 问过消防部门了也说还没见到。 至今不见正式出版,此中必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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