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晒一条刚收到的审图意见
一个十一层的纯住宅,无排烟风机。审图人员提出:本工程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满足《火规》GB50116-98表3.1.1中二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新版本应为2006版,查了一下《火规》11.4.1,你这样的住宅,没有达到需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再查一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4.3条,也没有提到要做;再查《民规》13.1.3,且提到了“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结论:你这个可不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来就不用做。 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2-4 22:01 编辑做吧。
.
.
.
. GB 50016-2012(送审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审图人员走在时间的前面了。 个人觉得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比如说公共楼梯间、电梯门前公共走道等等这些地方难免会有人抽烟,民宅门口过年过节烧香也是常见现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适用? 这样也行。。。。 哪个地方审的图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