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4# 尺短寸长
这也是我纠结的地方,
从语法分析,规范转弯抹角的表达了“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按三级防雷做”的观点。但为什么规范没有把这条单独设为3.0.4条第一款?
莫非这样做,将明显的孤立出“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竟然没有规定,也就是不做防雷。导致显得有点。。。。那啥。。。。呵呵?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8-16 14:23 编辑
回复 16# 暗夜流星
确实,语法确实存在问题。
但是,我不敢相信编制组的原意有“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按三级防雷做”的意思,否则岂不是一个(“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a的”)几百甚至几十平米的一般通用丙类厂房、仓库,还远胜于“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了。。。
没有这个道理。 何必太纠结?
木器厂房本来就是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等级从严,也是设计师自保措施。 木器厂房是否属于火灾危险环境,丙类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