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审图意见
本帖最后由 hahaoohehe 于 2013-6-5 13:34 编辑二、审查意见:
2、本工程应按照上条规范第11.2.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应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
本工程为十二层旅馆建筑,一层为大堂,二,三层为餐饮,四~十二层为客房。
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为0.11,然后是按照防雷二类设计,审图的说是强条,要改为3类。
疑问:
1. 审图的为什么拿 民规 审,而不是 防雷规范?
2. 酒店,是按照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还是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本工程为地下2层,地上26层,建筑面积37431.60M2,建筑高度86.08M,框剪结构。
地下为库房,1层到3层是大商场(每层面积大概2000多平),4层到5层是办公,6层以上是住宅。
二 、审查意见
2.1.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1.1.防雷计算结果为0.1318/a,按雷规3.0.4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0.1.2条变更,所有措施按三类变更。
难道住宅下面的大商场和办公,也不是人员密集场所?这还要按照 住宅来算防雷分类?
即使是三类,提高防雷标准到二类,为什么不行? 本帖最后由 hahaoohehe 于 2013-6-5 13:44 编辑
2012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4、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
答:商业服务网点不是商场,应按住宅套用规范。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时,要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这里面没有酒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这里面有酒店。 审图的脑残哟~{:sweat:} 按楼主的描述,本工程显然为人员密集的公建,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为0.11,不管是按民规还是按雷规均应按二类防雷设计,显然审图错误。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2007.1.1实施)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如下。
3.1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07年12月20日)
十、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这个审图的学艺不精!!!! 尺总 把有关 人员密集场所 的都找来了, 这个审图的,真是水平不行,胡审 尺总 把有关 人员密集场所 的都找来了, 这个审图的,真是水平不行,胡审
hahaoohehe 发表于 2013-6-7 13:2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痛快 回复 9# hahaoohehe
完了,你把审图的得罪了,遇见个心眼小的,处处找你别扭,二审三审还是有可能的。说个我哥们的真实事情,前几天一个大院的审图老太太给我哥们审图,他觉得老太太意见不对,坚决不改,引经据典的。老太太最后抛出必杀技,你不改不给你签字。无奈,单位领导和他一起去审图所沟通,老太太姑且给个面子,等回去以后,紧接着又新提了好几条意见,二审还没过。马上三审,我跟我哥们说,服软吧,和老太太诚恳的道个歉,越陈恳越好。果然效果立竿见影,三审痛痛快快的过了。要不是服软,四审都有可能。 消防意义上的人员密集和防雷规范中的人员密集概念通用吗?个人想象一下酒店的实际人员密度不见得高于办公建筑,可能略高或相当于住宅,肯定低于一般商业(其实高档商业人员密度也相当低) 另外,人员密集和消防的关系容易想象,防雷和人员密集关系有多大?防直击雷的接闪装置是保护建筑本体的,SPD是保护设备的。人员安全最重要的是防雷等电位吧,这个措施应该与人多人少无关。作为一个普通设计人员,对规范的出发点不是太理解。 另外,人员密集和消防的关系容易想象,防雷和人员密集关系有多大?防直击雷的接闪装置是保护建筑本体的,SP ...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3-6-7 15:5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延伸说来,部、省级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也不应该有区别,难道部、省级办公建筑内的人天生高贵,我等在普通办公楼里的草民就应该在相同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下比他们的楼防雷级别低?{:sad:} 回复 13# rainmen_73
可能考虑雷击起火的原因吧。
人员密集在消防、防雷方面等同考虑,至少设计人员这么考虑、执行,审图人员无权利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