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环境的设计
《爆规》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建规》火灾危险环境的表3.1.1是按生产类别甲乙丙丁戊来划分
而《建规》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感觉有点不搭界,《建规》的这个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对电气设计有意义吗? 看不出等价条件。。。 不同的划分方法而已,,《建规》的这个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对电气设计有意义,特别是对火警系统。
21,22,23区的划分也与之有关,有的是丙类固体储存物库房,但不见得整个库房都是23区。既然划分为区域,是有边界线的。 《建规》表3.1.1主要用于建筑定性用 具体划分区域还是要依靠GB 50058 中的规定 建规》主要用于建筑定性用
具体划分区域还是要依靠GB 50058 中的规定 现在GB50058已经没有火灾危险环境一说了。。
那么对于不能形成爆炸环境的可燃液体厂房是否还需要做特殊处理(比如提高IP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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