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石 发表于 2013-3-8 08:33:54

据悉民规火灾报警一章的编写人交稿未规定24m以下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设火灾自动报警

大家对民规第13章火灾自动报警中13.1.3 条第2款规定24m以下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设火灾自动报警提出质疑,对该章编写人意见很大,经过了解民规火灾报警该章的编写人在其交稿时并未此规定,民规正式稿怎么有此条就不得而知了,但该章编写人也未出来澄清。

hbsjzsjy 发表于 2013-3-8 10:07:04

那就是闹鬼了,刘迪先先生怎么不公开澄清一下?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3-3-8 10:16:11

听说过是消防那边让加的,消息没得到过确认,呵呵

yjgabc 发表于 2013-3-8 11:33:50

老康说的如果是事实,真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领导脑袋一热,说加就加,不琢磨审核和校对。

sgf2002 发表于 2013-3-8 15:42:09

原以为是排版失误
后来听了编制组的解释才知道原来编制组居然就是这样想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3-10 21:14:26

回复 1# 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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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位看官,看了“序号30”的“问题”和“解释与说明”,还觉得需要该章编写人出面澄清么?

该章编写人无需澄清了,编制组规范主编特别作了澄清:……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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