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cl 发表于 2013-2-27 11:56:21

戊类车间是否应该设置应急照明????且看审图意见

本人在去年和今年分别遇到要求戊类单层车间设置应急照明的审图意见,都是出自成都某两家较小的审图公司之手,故怀疑审图人员为同一人(审图老师也存在打野的行为,审图意见:车间内未设疏散照明不符合GB50034-2004-3.1.2-2-3条的规定。)
1、根据<建规>单层戊类车间是可以不设置应急照明的,但按照<建筑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好像又需要设置,请问各位坛友,如何处理?
2、另外提供一篇论文(“关于电气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给大家参考?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3-2-27 12:03:18

戊类厂房消防照明没必要,但安全照明视工艺情况可能需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27 13:45:22

若真如楼主介绍的那样,戊类单层车间——

审图人员不根据工艺条件就能给出戊类单层车间“未设疏散照明不符合GB50034-2004-3.1.2-2-3条的规定”审图意见—— 真神,非凡人所为。{:dizzy:}

审图人员若写“戊类单层车间工艺条件电气设计不明确,需要补充说明,同时请电气设计人员自行对照 GB50034-2004-3.1.2 条以确定是否应设置应急照明”—— 佩服!{:1_274:}

fxy 发表于 2013-2-27 14:36:36

个人意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解决应不应该设的问题,而<建筑照明设计规范>解决如何设的问题的,先后顺序不能搞反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27 14:45:50

回复 4# fxy

未说完整,缺了一半。

yjgabc 发表于 2013-2-27 14:50:49

还是很认同某位大师的话,设计是一门艺术,第一要满足规范,第二也要人性化。试想,一个大厂房突然停电(例如非火灾原因),黑乎乎的,厂房到处是机器设备,工人们就是找个手电筒都困难。所以说设置备用照明我觉得非常应该~!

fxy 发表于 2013-2-27 14:51:37

请尺兄补上另外一半。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2-27 14:57:41

回复 7# fxy

尺总所说的缺的一半个人认为他在三楼就说过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27 15:10:50

回复 6# yjgabc
确实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复 7# fxy
yangyang7201: 另一半在3楼E币 + 5

回复 8# yangyang7201
{:1_274:}

暗夜流星 发表于 2013-2-27 15:44:57

GB50034-2004
第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我倒觉得审图只是用词不严谨而已,主要意思及引用条文还是对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27 15:57:23

回复 10# 暗夜流星

楼主所言的戊类单层车间具体工艺情况不明。

可能性之一:该戊类单层车间确实有涉及 GB50034-2004-3.1.2-2-3 条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的情况,则该审图意见有可能正确(但不一定是疏散照明);
可能性之二:该戊类单层车间确实没有涉及 GB50034-2004-3.1.2-2-3 条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的情况,则该审图意见错误。

在戊类单层车间具体工艺情况不明的前提条件下,审图若对此就能提出“车间内未设疏散照明不符合GB50034-2004-3.1.2-2-3条的规定”的审图意见,就确实令人啧啧称奇了。

simbar 发表于 2013-2-27 16:19:06

设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就行了,大车间是应该的

hbsjzsjy 发表于 2013-2-27 16:39:54

设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就行了,大车间是应该的
simbar 发表于 2013-2-27 16:1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大车间”是多大?为什么是“应该的”?

暗夜流星 发表于 2013-2-27 16:43:30

回复 11# 尺短寸长

尺总的意思是设计可能有遗漏,但审图也有些武断吗?
尺总以为这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平面图上看不出工艺,设计就应该在说明中明确说明该工作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是否是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是否是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是否是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的场所。有此依据后,再按规范设计。”吗?

暗夜以为不妥,因为设计可以在说明中明确写出“该工作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是(或不是)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但这样写的规范依据在哪里?设计凭什么作这个判定?

就算是提供了生产流水线的工艺条件,哪一条规范能确定“怎样的生产工艺的场所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所以,这个问题是规范本身不严密导致的。暗夜以为最简单的作法,就是楼主说的审图现在的做法。设计的可以以此问建设方,再根据建设方的需求回复审图就行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27 16:50:17

回复 14# 暗夜流星

GB50034-2004-3.1.2-2-3 条,有条文说明,不在条文说明所列危害范围内的,允许不设置应急照明。

故:
没有工艺前提条件,就给出戊类单层车间“车间内未设疏散照明不符合GB50034-2004-3.1.2-2-3条的规定”的审图意见,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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