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4-2011,6.4.3如何理解
按照 GB50054-2011,6.4.3条;是不是防火漏电的动做电流就不能大于300mA了?JGJ242-6.3.1条文说明中的三相配电建筑面积小于4500平米,选用300mA;建筑面积在4500和6000之间选用500mA.可以理解为住宅设计中的三相配电的一只防火漏电动作保护器的面积不能超过4500平米。 回复 1# 三秦大地这样理解对不对?请老师们指点 回复 1# 三秦大地
首先,GB50054-2011,6.4.3条非常明确,防火漏电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其次,王老《低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二版)P83给出了取300mA的道理。 “道理很简单,测试结果说明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燃近旁可燃物起火,。。。。。”
个人认为楼主理解正确,JGJ242-2011中6.3.1的条文说明与GB50054-2011中6.4.3相矛盾。 住宅管线的敷设条件决定了其不在可燃物环境周边,动作电流可以不受300mA的限制。另外总开关的漏电是三相矢量和,也基本可以不必考虑自然漏流导致误跳。 楼上能不能具体讲讲啊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2-19 13:06 编辑
回复 3# yangyang7201
yangyang兄:
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燃近旁可燃物起火,。。。。。”
----个人不太认可,电弧能量除跟电流有关外,还应该跟电弧电压有关吧?还跟电弧持续时间有关吧?有试验依据吗?
{:lol:} 回复 6# sgf2002
{:lol:}S兄提到的这一点yangyang认为有理!
从能量的角度来看,是否能够引燃起火,的确跟电弧的电流、电压、持续时间都有关。
GB50054-2011,6.4.3条规定防火漏电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确也是白纸黑字,该条条文解释也提到“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中规定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起火灾。”
作为设计人员yangyang没有测试条件,也没有测试结果作为此一说法依据。只能猜测并相信IEC对于此值的规定应该是有一定测试数据作为支撑的。 规范条文说明讲了,火灾危险场所才需要这样做,一般场所不受此限,
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准,或者《防火规范》的专门规定场所 回复 8# ylh101
两个问题请楼上考虑:
1、此条规范正文是否在300mA前加了"火灾危险场所"的限定条件?
2、条文说明是否与规范正文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条文说明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时,哪个更有效? 规范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困扰。
就以GB50054-2011 6.4.3条为例,正文根本未提及"火灾危险场所"这一限定条件,且措辞为"不应"。而条文说明不但出现了"火灾危险场所"这一限定条件,还大开方便之门,采用了"不宜"。
一本规范的同一条款正文与条文说明就如此不一致,极不严谨,叫我等如何理解、执行? 规范编制也应有问责制才好!
国家规范出现一些低级的错误,真不可思议!{:1_271:} 回复sgf2002
猜测并相信IEC对于此值的规定应该是有一定测试数据作为支撑的。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12-19 16:5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
2003年的Schneider培训(请到了参与IEC标准编制工作的电气专家),知道300mA的数据来自瑞士实验室的试验数据,应该是针对火灾危险场所;非火灾危险场所,可不受此300mA的限制。
可惜规范6.4.3条正文与条文说明,没有将此事交代清楚,且条文说明中的“不宜”开口项,没讲明是针对非火灾危险场所,实属不该。 如果300mA以上的电弧能量才能引起火灾,那么防火漏电断路器的漏电额定不动作电流是其整定值的1/2,整定值500mA也没问题呀。 感谢各位大佬的解答!!!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2-21 16:59 编辑
回复 13# songzhj
如果400mA电弧能量,恰又“火灾危险场所”将会是怎么个情况?动还是不动?燃还是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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