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4.2.5条和4.3.1条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4.2.5条和4.3.1条讲的貌似是同一个事情到底是计算确定还是按表格确定? 4. 1. 3 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 节和4.3 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mad:}
宜分别采用——“宜”,非强制性用词。 原旧版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4 .1.2 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方法之一划分……
应按下列方法之一划分——“应”,强制性用词。
GB50343-2012将GB50343-2004中关于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方法(定量计算和定性选取)的“应”改为“宜”,是否觉得原来的要求走过了头(一般防雷的定量计算,基本就是B级了)?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2-4 10:38 编辑
回复 3# 尺短寸长
新规范:宜--用两种方法
老规范:宜--之一 回复 4# sgf2002
不小心看岔了。{:shy:}
GB 50343-2004
4 .1 .3 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 宜采用4 . 1 . 2 条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 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没有改动。
对不起,看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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