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的备用照明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08第10.8.4第9款: 对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请问:此处的备用照明属于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吗?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08附录A第14规定了商场和超市的备用照明的负荷等级。
请问:这里所指的备用照明是否是第10.8.4第9款内的备用照明? 是应急照明,但不是消防应急照明 楼上闻兄正解 属于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细分有两种,一种属于消防照明设施,比如配电室、发电机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的照明,另外一种就是你所举得例子! 这里所说的备用照明不属于火灾应急照明范畴。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照明在JGJ16-2008第13.8.2有明确规定,其中并未图集楼主在主贴里说到的商场。
商场备用照明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火灾情况下,由于配电系统本身故障导致照明停电,而大型商场往往是人员密集,为了防止由于混乱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设置的照明。不属于消防负荷。
也就是说,在大型商场里,有普通照明、备用照明(这是非消防负荷)、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属消防负荷)。不过,合理的设计,可以不至于把配电系统做的非常繁琐。 无奈,JGJ16-2008 第 13.8.5 条规定出了点问题——
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 13.8.1~13.8.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疑问:
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属于“火灾应急照明”,却为何在“13.8 火灾应急照明”章节出现? 同样,JGJ16-2008 的 13.9“系统供电”章节位于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章之下,也无任何道理可言。
13.9“系统供电”章节包含了民用建筑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定(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均包括其中),岂能屈居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章之下?
不成逻辑关系。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章节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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