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截面问题
民规-2008:7.1.4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6.8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2 当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在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1)当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本规范第7.6.2~7.6.5条的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
2)该段线路应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011: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
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 条、
第6.2.4 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
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995:
第 4.2.4 条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
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
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 20A 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 4.5.2 条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 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以上是几个主要规范关于变截面的相关规定.看完这些规范之后,还是有很多东西搞不清楚烦请各位版主指点并详细总结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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