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8期《大型商场照明供配电系统设计探讨》一文观点有误
1.P16页备用照明照度为正常照明照度的30~50%,此规定出自何处?要么10%,要么100%,没有30~50%规定!2.文章开始“应急照明又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方案1.2.3.4疏散照明双回路+EPS,备用照明单回路,为什么?
3.营业厅照明负荷级别为一级,何处规定一般照明70%+备用照明30%? 双电源经ATSE+EPS供应急照明,好像是担心电源转换时间不符合要求。疏散照明小于或等于15s,备用照明小于或等于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小于或等于1.5s),安全照明小于或等于0.5s。PC级ATSE装置,电源转换时间为100mS。 1.P16页备用照明照度为正常照明照度的30~50%,此规定出自何处?要么10%,要么100%,没有30~50%规定!
2.文 ...
yangxinjun0335 发表于 2012-9-6 08:1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作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1、对于两路独立电源供电+柴发的供电方案,当两路市电都停电时,柴发保的负荷有限,备用照明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如果业主不要求备用照明的全部供电,可协商取值,当然有的业主是照明全备用的。
2、备用照明能满足切换时间就行了,不见得必须末端投切,比如民规指南就提到,从不同高压供电的变压器各出一个回路,带50%的照明负荷,形成互备,且没有切换时间,短时间内备用照明只能有50%;当然市电全停时,那只能靠柴油机供电,ATS投切了。也有全做末端切换的。
3、没有规定这个比例,可与业主协商。在于业主对市电全停时是否继续营业,维持多好的营业状态有关。 印象中,现有规范中确实没有关于备用照明30%-50%的条款规定。 老民规和旧措施确实曾经规定50%的备用照明,有兴趣的可以翻下找来看看。但是新民规新措施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作者用旧的条文写新的文章确实不妥。也许有人说了,规定10%是最小量,我加大了备用量又没有错,我觉得有这样观点的更不对,要是这样的观点那规范规定10%有啥意义? 规范只是规定了下限,是合格与不合格的分水岭。按规范做,这个工程就能及格了,60分。不按规范做就是不及格。当然你部分地方高于规范的要求,同时又是合理的,可以得高分的。 回复 6# wosuwoxing
我不同意版主的观点。高于规范多少才算合理呢?就事论事,规范说10%做应急备用照明,文章里50%高于规范值,算合理吗?20%算合理吗?30%呢?我觉得既然规范规定10%说明,综合安全和经济方面专家们认为10%就是合理的,要不为啥不规定5%,8%?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如果作为设计人员,你达到了10%,只能说符合规范了,至于能否达到实际需求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你所有项目都按10%做,那肯定有问题,比如500lx,10%是多少呢,50lx。这个照度对于商业来说很难维持营业。 回复 5# yjgabc
要是这样的观点那规范规定10%有啥意义?
纠结,规范规定10%是为了不让你做9%,而不是不让你做11% 回复 9# sgf2002
此言差矣~!我在7#说的观点主要是想表达何值是合适的问题。我的意思是对于何值是最合适的,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文章作者认为50%是合适的,楼主认为50%不合适。我在7楼的观点明确支持楼主。其他坛友当然也可以支持作者。 回复 10# yjgabc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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