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6-2008 的 8.10.3 条设计规定,目的何在?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8.10.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因为 8.10.3 条设计规定“电缆桥架”用词的不够规范,且条文说明也不作任何解释,其后半句“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的设计要求,真实含义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gdx8785 于 2012-8-27 16:10 编辑
尺兄别为这纠结了
难道没注意到:只要是有争议的条款,大多没有条文说明? 8.10.3 条设计规定,读出来的是不是如下意思(撇开建筑物吊顶这种情况不谈):
电缆桥架(先认可“电缆桥架”这个叫法再说)——
1、水平敷设时距地高度不低于2.5m时,可不加金属盖板保护;
2、水平敷设时距地高度低于2.5m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如何解释? 民规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部分大多有争议。 垂直敷设,离地 1.8m 或离地 2.0m 以内,“应加金属盖板保护”理解为防范机械损伤需要防护,没问题;
水平敷设,没法理解。
如果此规定用来防止啮齿类小动物啃咬,则解释不通 —— 肯定不能以“2.5m”这个高度来衡量、判断。 对电气房间之外的场所,若桥架水平敷设不足2.5米,则要求加设盖板。这也是防止人为或机械损害、破坏。这
没有什么高深学问,就这意思。
倒是那个垂直敷设高度1.8米,看着怪别扭。什么叫垂直敷设高度? 此条规定和垃圾差不多,除了尺兄指出的外,另外一句话“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怎么个垂直敷设?变配电室内竖向的都是垂直敷设,从电缆沟出去,不垂直敷设怎么出去?姑且不说变配电室这样的专用房间,如果遇到有落差的房间电缆桥架必须垂直敷设可怎么整? ……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它的意思是:
垂直敷设最好避免出现“距地高度低于1.8m”这部分“电缆桥架”(JBJ 6-96《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14.6.2 规定是“垂直安装时离地面 2m 以内……机械损伤……应设置盖板” );
如果,无法避免,采取“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作为机械防护措施。
大鼻山的解释:对电气房间之外的场所,若桥架水平敷设不足2.5米,则要求加设盖板。这也是防止人为或机械损害、破坏。这
没有什么高深学问,就这意思。
恐解释不通,一个是低于 1.8m(垂直敷设)才要求,一个却是低于 2.5m(水平敷设)才要求,如何解释? 民规对于垂直敷设表述不明,但对于水平敷设无异议。 《民规》8.10.3 的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低于1.8m“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无异议,但对于水平敷设时距地高度低于2.5m“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有异议。 我觉得这个问题如果规范编制者不解释基本无解。
电缆桥架分为槽式、托盘式、梯级式、组合式。举例,如果采用梯级式桥架,水平敷设时高度低于2.5米时加不加金属盖板无任何意义。
尺总别纠结这个问题了! 低于2.5米,我都选槽式的加金属盖板啊,否则伤不起啊! 如果,该场所不低于 2.5m 允许采用不带金属盖板保护的电缆梯架,那么,该场所 2.0m~2.5m 范围可以采用不带金属盖板保护的电缆梯架,基本能够成立。
比如,电缆夹层内的电缆梯架,安装高度一般不会超过2.0m,哪里看得到带金属盖板保护的?
今天有审图人员电话和我讨论问题,说是准备以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8.10.3 作为依据,提出“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低于 2.5m 时,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应加金属盖板保护”的审图意见,被我劝住。
我的意思:没有特殊情况,2.0m~2.5m 范围,基本不需要考虑机械损伤问题;在低于 1.8m(2.0m)时,才考虑防机械损伤。 刚想了想,因“电缆夹层内”可归入“电气专用房间内”,尚不能说明“应加金属盖板保护”这个问题。
但是,在技术设备层内,受层高、梁高所限,电缆梯架设置在齐腰、齐肩高是常事,是不是也“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如果是梯架,也加盖板?
这和脱裤子放屁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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