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 50045-95 05版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2 条理解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小弟不才,想问问第一句话怎么理解?是理解为住宅可以不上自动报警?还是住宅的住宅部位。。。。我支持后者。。大神们求解答。。。。。
另外如果住宅无风机可不上自动报警(本人不理解为不应仅仅是可不设),那民规的规定的怎么理解?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加深字体部位可以理解为一二类高层存在规范中列出的消防联动设备就要做消防吗?? 假如不做那电梯,切非,应急照明怎么实现?
防火规范本来就是有问题的。
应该参照NFPA全面修订,或者照搬好了,如果中国的规范编织者还是那么无知的话。 住宅建筑超过10层就是二类,《民规》13.4.1条,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6、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控制。按《民规》13.1.3条,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有一住宅建筑,11层,单元式,一梯两户,敞开式楼梯间,不在小区内的孤立建筑。像这样的建筑,是否像《民规》要求那样,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请网友讨论。 住宅建筑超过10层就是二类,《民规》13.4.1条,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
lhchen 发表于 2012-8-25 16:1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住宅建筑10层至18层为二类。
但是否像《民规》要求那样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那得等合并版防火规范出台,才能知道。 中小城市扩大范围,也像大城市那样,设置一些区,这些区为改变形象,建设一些10-18层的二类住宅建筑,零零星星,给建筑电气设计带来一些困惑。
听李总的,等待合并版防火规范出台,再来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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